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报送开展简政放权工作情况的函

06.02.2015  19:32

省审改办:

你办《关于报送开展简政放权工作情况的通知》收悉,现将我厅2013年以来开展简政放权工作情况报送你办,请审阅。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2月2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简政放权的工作情况

 

2013年以来,我厅严格落实简政放权,扎实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积极推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建设,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开展行政审批和行政权力清理的情况

(一)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近年来,我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精神,认真开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经多次梳理,2011年我厅由原有的26项行政审批审查事项精简为20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6项(包括:行政许可5项,非行政许可1项),转变为一般管理的事项9项,并联审批事项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2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项,并经省政府(闽政﹝2011﹞94号)向社会公布。2013年以来,我厅再次清理行政审批审查事项,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4项,调整的水行政审批事项2项。2014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开展行政权力清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行政权力清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和《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从2014年9月初开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省级水行政权力的清理工作。我厅原有行政权力153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101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监督检查14项、其他项25项。经多次研究梳理,最终确定我厅保留行政权力81项,其中,省级行使45项,实行属地管理36项。具体为:行政审批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46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监督检查13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上述行政权力清单已于2014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上网公示。

二、开展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情况

我厅原有公共服务事项8项,其中审核转报类2项,2014年9月起,我厅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工作,进过多次研究梳理,最终保留公共服务事项4项,其中审核转报类1项,取消4项公共服务事项。

三、开展简政放权主要做法和成效

  2013年以来,我厅通过深入开展简政放权工作,为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多次清理工作,将行政审批事项从原有的6项精简为3项,行政处罚从原有101项精简为46项,行政监督检查从原有14项精简为13项,其他行政权力从原有的25项精简为10项,公共服务事项从原有8项简化为4项,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认真学习、动员部署落实 。我厅高度重视省级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政策法规处牵头抓、主要业务处室全力抓。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有关精神,严格按照清理要求,扎实开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2014年9月,我厅专门召开省级水行政权力清理事项部署会议,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和省水政监察总队、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省水文局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加了会议,根据《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要求,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部署落实到厅各职能处室和相关单位。会上,厅副巡视员游祖勇同志对我厅的行政权力清理范围、清理主体、清理依据、清理时间、权力分类、清理方法、工作步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严格对照,全面开展自查 。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省级水行政职责职权中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六大类行政权力和“三定”规定授予我厅的12项主要职责,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逐一理清规范省级水行政权力的主要职权事项。

  (三)逐项梳理,规范填报表格 。围绕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依据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和“三定”规定职责职权,我厅各业务处室结合当前中央和省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和工作实际,对省级水行政权力进行认真逐一清理,并根据行政权力类别编制,填报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部门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和其他事项表等相关表格。

  (四)汇总审核,清理规范权力 。我厅政策法规处根据各业务处室填报的行政权力事项表格进行全面汇总审核。在审核中,重点审核确认省水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及省级水行政权力运行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点审核各处室提出的取消、转移、下放、整合等行政权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并在汇总审核的基础上将省级水行政权力目录清单(送审稿)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再次征求厅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意见。

  (五)补充完善,形成权力清单目录 。在征求厅领导和各相关职能处室意见基础上,厅政法处再次进行对照审核,并补充修改完善省级水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的有关内容事项,形成较为明确的省级水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并于9月29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省政府审改办审核。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权划分问题 。目前涉水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授权的水行政处罚权大部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没有明确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目前主要以设区市和县(市、区)为主行使职权。

  (二)新增职能问题 。一是根据2013年,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任务分工方案》和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保护与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等制度方案中在行政职能方面增加了我厅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和重要流域管理的新内容。二是根据水利部有关水利稽查的相关规定,我厅承担了大量的重大水利项目稽查工作,但水利稽查职能在原“三定”规定中没有体现。三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25 号)将“承担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赋予我厅,但编制和力量没有相应增加。

  (三)职责分工问题。 法律法规授予的水行政管理存在职权交叉问题,如城市防洪排涝和城市内河由水利、市政等多部门管理,水质监管也存在环保、建设、农业、水利等多部门监管,造成职责分工不明确、边界较模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四)水利执法问题。 我省水利执法机构与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城市执法相比规格较低、人员编制少,水利执法力量不足,综合执法薄弱,在执法经费、装备及执法手段上都不适应当前执法要求,水利执法的有效性、强制性、权威性还不够。

  五、下一阶段工作思路

(一)深化转变职能改革

  一是 明确界定省级水行政处罚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一步分清省、市、县三级事权,明确省级水行政处罚职责和权限,下放一批由市、县两级政府管理更有效的职权,便于更好依法治水、依法行政。 二是 新增“三定”省水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在原“三定”规定新增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流域管理和水利项目稽查等有关职能内容,便于强化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效率。 三是 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防洪、排涝、内河管理和水质监测等部门职能分工,强化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 四是 加强水利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省级水利执法力量,增加人员职数和编制,充实执法人员,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实行重大水利执法挂牌督办,树立执法权威,强化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 明确监管目标。按照“弱化审批、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体现“减权、去利、公开、制衡”的工作原则,不断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调整监管思路,设定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效率,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 确立监管标准。按照《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清理精简后的每一项水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该项目设定的依据和管理目标,编制对应的监管标准,并分类明确监管重点。 三是 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保留项目的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加强对下放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承接主体是否具备承接能力,实施审批中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以及是否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调整管理方式项目的监管。对调整为审核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要把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满足各类服务需求等方面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严格执行取消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审批。同时相关责任部门仍然要对相关事项采取严格、规范的全程跟踪监管。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是 明确责任分工。厅机关各职能处室按照已公示的行政权力清单的具体要求,针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根据水行政工作特点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把权力责任落实到职能处室、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提高水行政效率。对调整、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监管办法,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二是 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已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内容要求,依法依规行使水行政权力,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不超权、不越权、不滥用职权,努力实现全省水利系统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