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决算说明
2014 年度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民宗厅2014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闽财决〔2015〕75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4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26号),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包括10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303301 |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 |
303601 | 省民族与宗教研究所 |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4年,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主要任务是:坚持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紧扣“两个共同”民族工作主题,把握稳中求进宗教工作总基调,夯实基础,突出发展,注重创新,解决问题。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加快民族乡村赶超发展步伐
深化扶持民族乡村发展工作。 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精神,推动全省8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出台帮扶民族村发展的优惠政策,使差别化帮扶政策在全省民族村实现全覆盖。2014年,据民族乡上报统计,全省19个民族乡共落实扶持资金8303万元,拉动社会资金3.2亿,帮扶项目116个,实现农村经济总收入250.49亿元、乡财政收入5.3亿元、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1262元,同比分别增长13.25%、28.15%;19.59%。其中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10379元,同比增长19.44%,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少数民族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万元大关。 实施项目带动实现增产增收。 继续在全省实施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集中1120万元资金,扶持115个民族村完成“一乡—业、一村—品”项目119个,19个民族乡和335个民族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产品,全省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实现持续高速发展。 创新思路扶持人口较少民族(高山族)发展。 以发展经济、增产增收为目标,采取“一户一策,扶持到户”的精准扶持措施,扶持资金分配以“重点为主,普惠为辅”,落实高山族发展扶持资金360万元,实施精准帮扶,有效增强高山族群众的“造血”功能。争取国家发改委补助资金1500万元,用于扶持8个高山族人口相对聚居村经济社会事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优惠政策助推民族乡村发展。 协调做好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全年纳入“造福工程”搬迁的少数民族人口6171人,下达专项补助资金370.26万元。协调省财政厅下达民贸民品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6.4112万元,民族定点企业首次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二)用活各种载体,展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多彩魅力
进一步保护与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10个民族村被国家民委授予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入选数量名列全国第七。落实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1300万元,全面启动新一轮34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 进一步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以突出民族文化元素为主旨,成功举办“福建省第三届‘三月三’畲族文化节”。支持福安、延平、罗源、连江、上杭官庄、庐丰畲族乡等地举办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完成《福建省少数民族古籍丛书·回族卷——家族谱牒》和《福建省志·民族志》(第一轮)出版工作。选送畲族舞蹈《凤冠银光》参加首届全国少数民族优秀舞蹈作品展演获群舞组优秀奖。 进一步加强民族人才培养教育。 立足拾遗补缺,多方筹集资金872.98万元,配套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资助7496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举办5期少数民族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训班。成功举办福建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9个代表队、1300多名运动员、教练员参赛,是历届省民运会中规模最大、参赛人数最多的一次少数民族体育盛会,为我省发现培育一批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三)搭建各类平台,共建民族团结进步大家庭
加快《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进度, 形成《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列入省人大立法规划。 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氛围。 以培育典型、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先进单位为抓手,加强民族政策理论的宣传教育,持续抓好40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社区(村)的培育、指导、检查、总结,命名10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上金贝村和郭坑村被授予第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苏家坡村树槐堂入选“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9个单位和14个个人被国务院授予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积极探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 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增、服务需求日甚、管理工作日重等情况,聚焦难点,深入调研,探索提升服务管理办法。以泉州市丰泽区作为我省首个全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契机,指导健全机制,创新模式,完善服务,成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探索“一家四园五基地”的社区服务模式,提供19项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待遇,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区生活。 促进民族文化对台交流交往。 以“加强民族乡镇交流、促进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成功举办“第三届海峡两岸民族乡镇发展交流会”,推动两岸少数民族宗亲、文化、经济贸易交流合作上新台阶。成功举办“中华一家亲·2014海峡两岸各民族欢度‘三月三’节”,两岸三地各族群众相聚一堂,共同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福鼎市成为国家民委授予的“海峡两岸民族交流与合作基地”。
(四)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认真贯彻国家宗教局等十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督查、调研,着力整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乱象。 会同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在制止乱滥建行为的同时,对解决宗教房产、地产证问题给出政策和路线图,维护了宗教场所合法权益。持续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等专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推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管理, 探索并推动81个省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开设对公账户。《福建省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探索》经验在2014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作大会发言交流。 继续抓好行政许可窗口建设, 全年共受理并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158件,办结率100%。
(五)强化正面引导,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开展以“教风”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宗教》分别专题报道南平圣公殿“和谐宫观”的先进事迹。指导省佛协举办以“清净·和合”为主题的佛教讲经交流会,指导省伊协宣讲《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引导穆斯林群众树立正信。指导省道协推荐35名道长参加正一派授箓活动。 加强宗教人才教育培训, 举办第三期全省宗教人才研修班,五大教95位人士参加研修活动;选送8名教职人员参加全国性宗教培训;选派两位道长参加中道协主办的第六届玄门讲经比赛分获讲经和抄经三等奖;联合省委统战部举办第七期全省天主教教职人员研修班。 加强宗教院校规范化管理, 指导推进福建神学院新校区工程建设,推动新校区主体工程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组织10名佛教院校青年骨干教师参加福建省“2014年民办高校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班”。 引导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活动, 继续以“慈爱人间、八闽五教同行”为主题举办宗教慈善周活动,召开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全省宗教界捐款捐物累计达1.16亿元。 指导宗教界开展宗教文化交流交往活动。 全省各宗教团体组团赴港澳台、东南亚等地交流访问14批次,接待来访国(境)外交流团9批次,选送16名宗教教职人员赴新加坡、香港等地协助工作、留学深造、交流讲学,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文化、艺术、教育等多方面交流。省伊协组团赴台交流访问,实现我省伊斯兰教对台文化交流的破冰之旅。指导省道协承办2014年两岸道教界新春联谊会。成功举办两岸民间宫庙叙缘交流会和中华梦乡——石竹山梦文化节,签定《两岸百家宫庙协议书》。指导省佛协成功举办第六届闽台佛教文化交流周系列活动实现新突破。活动突出“禅茶文化”主题,由大陆和台湾佛教界共同主办、联合承办,开幕于福建泉州,闭幕在台湾高雄,各项活动在两岸宗教界和民众中产生良好影响。
四、2014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4年,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收入决算为4578.57万元,其中:当年收入3876.4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702.15万元。支出决算30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3001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856.2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民族事务1152.5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民族事务管理活动,省民族与宗教研究所开展民族研究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宗教事务1219.75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展宗教事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省民族与宗教研究所开展宗教研究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台湾事务37.15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展海峡论坛相关活动支出。
(四)组织事务9.13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展培训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展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34.15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与宗教研究所开支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七)医疗保障60.42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与宗教研究所开支的职工医疗保障支出。
(八)住房改革105.77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与宗教研究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附件: 1、2014年收支决算总表
2、2014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3、2014年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4、“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件:
1、 2014年决算公开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