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12.10.2015 12:41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加快国土绿化步伐,省绿化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需要。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对造林绿化事业十分重视,198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9年省政府颁发了《福建省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义务植树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丰富义务植树活动的内涵,拓宽义务植树尽责的形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加种植纪念树(纪念林)、认建绿地、认养古树名木等形式多样的植绿护绿活动,有利于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义务植树成效。 (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2004年省委、省政府也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 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提出必须坚持“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社会造林。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城乡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参与绿化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在全省范围有组织地、有序健康地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引导我省各界人士携手共建环境良好的绿色家园。 二、出台《办法》的过程 近年来,我省各地纷纷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种植纪念树(纪念林)、认建绿地、认养古树名木等绿色文明活动。为使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健康地开展下去,2007年3月,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昌平主持召开省绿委第21次全体成员会议,要求省绿委办研究制定《办法》。省绿委办在借鉴外省做法和我省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办法(初稿)》,并在2007年4月召开的全省绿化工作座谈会上,将《办法(初稿)》提交与会的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绿委办审议。2007年5月,省绿委办发函向省建设厅、林业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省委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绿化办征求《办法(修改稿)》的书面意见。2008年5月,省绿委办举办全省绿化业务培训班,对《办法》再次征求意见、讨论修改。2008年6月23日,《办法》正式下发全省实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框架:分为总则、组织与管理、权利与义务、附则等四章,共27条。 (二)关于《办法》制定的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定义: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四)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 (五)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程序:(1)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的项目方案;(2)认建认养者登记报名;(3)签订认建认养协议;(4)交纳认建认养费用;(5)领取《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纪念证》;(6)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六)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管理: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当地绿化委员委托的认建认养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登记确认后,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内容、费用及权利与义务。 (七)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的权利:(1)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2)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领取的《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纪念证》,既是参加认建认养活动的纪念证书,又可作为完成相应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证明。(3)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达2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2000元以上者,允许其为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悬挂或树立认建认养荣誉牌。(4)除古树名木外,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0万元以上的,经绿化、林业或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得该纪念林、纪念树或绿地的冠名权。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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