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03.12.2014  13:02

福建省林业厅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厅培训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培训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培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遵循“确属必要、讲求实效、符合规定、精减整合”的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整合培训资源,节约培训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针对本系统从业人员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负责拟定报送各自年度培训办班计划,并按经批准公布的计划具体组织施行。

第五条    厅人教处负责培训办班的制度规范、初审编报、计划下达、方案审查、过程监管。厅办公室财务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厅大院内各单位培训办班经费列支渠道的审核。

第六条    厅大院外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培训办班经费列支渠道的审核。

第三章    培训办班审批备案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培训办班计划,并填写《 福建省林业厅培训办班计划登记表》 (附件1),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厅人教处,由厅人教处进行初审汇总,经厅财务部门审核、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统一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经审核公布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厅人教处统一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因故取消或停办的,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说明报厅人教处。

        第九条    主办单位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培训班(不含厅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干部、职工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以及厅直院校承办的非我厅举办的培训班)的,在下发办班通知前,须填写《福建省林业厅培训办班申报表》(附件2),经厅人教处与相关处室审核会签、分管厅领导批准后,由厅人教处出具《福建省林业厅培训办班任务批件》(附件3)作为办班依据。同一培训班分多期举办的,在第一次办班前统一审批,每期办班通知及课程安排均须报厅人教处备案。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对培训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梳理汇总培训质量评估情况,并于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将培训班登记备案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即可)报备厅人教处,培训班登记材料包括:培训班申报表、培训通知、培训班登记表(附件4)、培训班学员名单、学员签到表、课程安排表、授课费清单等。

        第十一条    各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清理统计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填写《福建省林业厅年度培训办班统计表》(附件5),并对培训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总结,报送厅人教处,由厅人教处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厅领导、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    培训办班组织和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培训办班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责任人,规范办班程序,确保本单位的培训办班工作符合国家、福建省及省林业厅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培训方式应力求灵活多样,注重充分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积极培育精品课程,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对培训规模大或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多期办班培训的,可在精心办好首期培训班的基础上,编印教材、制作光盘,以扩大培训效果,节约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各培训主办单位应择优委托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资格的培训机构或具备收费资格的有关院校承担培训项目,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

第十五条    培训经费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的,报销结算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允许收费的培训班,应由具备收费资格的受托方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确定的定额标准进行收费,并向参训人员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培训办班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培训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防止培训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举办各类培训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强行推销、搭售相关的书籍、资料,不得运用所掌握的行政手段垄断培训项目,不得以办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发纪念品和进行高消费,不得以食宿费的名义收取培训费,严禁转移培训收入,严禁“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厅人教处等有关部门将强化对各单位培训办班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对不经审批备案、不按计划“乱办班、乱收费”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培训班管理办法附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