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1071号提案答复的函
07.05.2015 10:42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建议》(201510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系统最精华的部分、最重要的支撑,是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的重要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2008年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解决群众生产生活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从2008年开始,按林地面积每年3元/亩标准在全国率先实施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政策。2012年又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目前由市、县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逐步调整为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文件精神,我厅积极协调,认真抓好落实。一是自2008年起对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权所有者,按每年3元/亩的标准实施了补偿。同时根据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全部界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目前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2001年的每年每亩1.35元提高到17元。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仍然偏低问题,2014年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建立公益林补偿稳步增长机制的建议,即从2015年开始,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递增2元,连续执行5年,目前正在积极协调落实之中。二是组织开展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收管理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鉴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收为省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条件尚不成熟,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也无法纳入到省级财政预算。
根据委员们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不断拓展补偿渠道,增加资金总量,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补偿标准,实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稳步增长。同时积极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收管理的方式方法,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理顺工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则生
联 系 人:张怡(厅办公室科员)
联系电话:0591-88608219,18259133818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4月30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7.05.2015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