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98号建议的答复
07.05.2015 10:42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调整森林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的建议》(第10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综〔2012〕87号)规定,森林资源补偿费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为调动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积极性,支持有关县(市、区)加快林业事业发展,2013—2014年,我厅征收的森林资源补偿费按40%比例,以专项支出的形式返还有关征收县。为减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2014年9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加强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闽财综〔2014〕47号),规定森林资源补偿费自2015年起,按省、县6:4比例分成,省级分成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全省性的重大林业生态建设项目。森林资源补偿费实行省、县6:4比例分成,适当加大省级预算调控能力,将继续为省级安排的各项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部署实施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福建林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确保全省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确保蓄积量有新提高目标的实现。
谢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4月28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7.05.2015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