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学习辅导材料

20.05.2014  18:36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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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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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1、制定《条例》的目的。即“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这一目的。

一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机关效能建设作为政府管理创新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工具,推进了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和方式的创新。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能理念、人本理念、法治理念、责任理念、服务理念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基本树立,一套依法办事、提升效能、优质服务的制度普遍确立,逐步形成了由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制约、评估问责等要素构成的政府管理新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政府管理的价值取向和提高效能的工作主体、对象、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个变化与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是一致的。通过立法,把这种好的机制确定下来,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二是巩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成果。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提出及实践紧紧抓住了为民这个本质要求。它通过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切实解决了大量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2000年以来,全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共受理投诉件154878件,应办结145210件,实际办结135598件,较好地维护了群众利益。同时,它通过建立和出台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态度,促进各级政府树立责任、服务、法治、效能政府的良好形象,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以来,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逐年提高。如2012年公众对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工作的评议,由2007年的83.5分上升到87.1分,提高4.3%。这种成果,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巩固,促进其深入发展。

三是加快我省机关效能建设法制化、规范化。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自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以来,我国行政监察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发挥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督的重要作用。我省把行政效能监察拓展为机关效能建设,把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促进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从现有的立法情况看,虽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作了规定,但对行政效能如何进行监督和处理,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条例》,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勤政的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法律规范,是加强和规范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法制保障。

四是推进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我省在实践中,坚持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针对行政管理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建立健全机制制度,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2005年8月,省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察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2005-2007年,制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2年5月,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要求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启动人大立法程序。因此,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更加有效地发挥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勤政和廉政的双重作用,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五是确保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机关效能建设是我省在全国首开先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在开展这项工作。从我们一个省的探索实践,发展到在全国产生积极影响,其根源在于这项工作符合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如果我们出台《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这不仅在全国是首创,对推进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保持机关效能建设的生机和活力,确保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也必将起到极大地促进作用。

2、制定《条例》的依据。⑴政策依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是根据我省实际提出来的一项创新性工作。2000年3月,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提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效能的提高和作风建设”;2002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议案》(闽政文〔2002〕213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2012年5月,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要求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这些为制定《条例》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⑵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务员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条例》是在上述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对象的规定。

确定适用对象,是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主要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如办公厅、发改局、教育局等;办事机构,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公室;直属特设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如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如质监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今年,根据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设置了39个工作部门,除省政府办公厅外,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省监察厅与省纪委合署办公,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3个。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除政府及其部门范围外的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定义的规定。

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提出有其鲜明的时代背景,这项工作,着眼于作风、效能、意识、能力,着力于改革,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廉政勤政一起抓,最终目的是解决效率问题、作风问题、廉政问题,解决为人民服务的问题。机关效能建设具有系统性的特点。一方面,由于机关效能是对机关管理活动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和整体要求,涉及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工作能力、廉政建设、效能监督等,必须调动多方的积极因素,综合组织实施;另一方面,效能是效率、效益和效果的综合体现,因此,机关效能建设既要讲工作效率,也要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结合和统一,使其成为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目标。

第四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自觉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理念和要求的规定。

习近平同志在1991年2月20日福州市委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及“马上就办”精神,并在同年12月19日全市办公室工作会议上对此作了阐述,“马上就办,不是每件事情马上都能办成,而是提倡一种精神,对工作闻风而动、雷厉风行,有紧迫感、责任感,有工作热情、工作效率。马上就办是针对拖拉扯皮、明日复明日,针对敷衍了事、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针对不负责任、官僚主义而提出的”。此外,习近平同志当年也在不同的会议中强调要“办就办好”。去年8月,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推动“马上就办”促进投资环境改善的意见》;今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活动,叫响“马上就办”,着力打造以“效率高、服务优、环境好”为核心的机关效能建设品牌。

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相一致的。为民,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务实,即求真务实,出于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扎扎实实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工作落到实处;清廉,即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对党的群众路线造成致命伤害。必须坚决反对“四风”,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无论是倡导“马上就办”,还是反对“四风”都是机关效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五条  省、设区市的市、县(市、区)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的明确及职责的规定。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之后,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成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闽委〔2000〕12号),成立了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全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机构的职责就是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拟定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效能投诉工作;

(六)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七)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明确及职责权限的规定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是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即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效能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1、关于工作机构的性质。2000年4月2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成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闽委〔2000〕1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2001年3月21日,省编办《关于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闽编办〔2001〕51号),“同意省效能办与投诉中心作为常设机构并实行合署办公,挂靠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而这次《条例》未对机构性质给予明确,基于以下考虑:根据2006年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办、国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福建省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2007]47号)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下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具体工作由现有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由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设立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因此,《条例》只对现状和职责进行明确,主要是为了回避工作机构是“常设办事机构”的问题,从而避免与上位法发生直接冲突。而明确了工作机构的存在现状,也就是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可。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也有可能和条件重新明确工作机构的性质问题。《条例》作如此处理,也为今后重新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性质预留了空间。另外,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编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省里也不能明确要求市、县的编制应是何种性质。

2、关于工作机构的组成。我省县以上各级机关都相继设立了效能办、效能投诉中心,实行合署办公,有的挂靠纪检监察机关,有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设置了效能监察室。目前,省效能办、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省纪委效能监察室实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条例》中没有提及效能投诉中心、效能监察室,但在工作机构履行的职责中已把投诉工作列入,即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投诉工作”。实际上《条例》把效能办、投诉中心、效能监察室统称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及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我省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时,就要求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机关效能建设,从了解情况看,有的单位成立了效能办,有的没有成立,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或监察机构承担。从实际出发,《条例》对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维持现状。需要强调的是,对各级部门来说,这项工作应放在办公室承担为宜,一是突出责任主体,二是有利于组织协调。目前,有不少单位对此认识有误区,认为效能办部署的工作就应由监察机构来承担,这实际上没有认清机关效能建设的主体,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各部门,监察机构只负责监督。成立的工作机构或指定承担这项工作的机构,应在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拟定本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监督检查本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开展本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处理效能投诉工作;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第八条  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责任的规定。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中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近些年,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实行“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条例》把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凸显了“一把手”的责任,有利于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九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原则和奖励的规定

机关效能是勤政与廉政的综合反映。勤政与廉政相结合,是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重要目标。廉政建设,有利于发扬优良作风,规范从政行为,正确行使权力,为勤政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勤政建设搞好了,有利于形成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恪尽职守,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勤政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在效能建设工作中,既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注重建设,又要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相互促进,不断提升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效和工作水平。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机关效能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对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和奖励,有利于调动各级机关抓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目前,我省已通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并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考评优良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规定。

制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省委常委会改进作风的意见》(闽委发〔2013〕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五部分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一要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们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全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办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省委常委会改进作风的意见》第六部分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此外,我省实行绩效管理,在政府及其部门自身建设考核指标中,也设定一定分值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考核,督促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因此,《条例》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责,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岗位责任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闽效综〔2010〕4号)规定:

1、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2、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任务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3、岗位责任制应包括的内容: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领导岗位职责;内设处(科)室的具体职责;每个岗位职责;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如按年度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应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主要领导岗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4、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机关还应建立同岗替代制,当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条例》把《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中的“岗位责任制”和“同岗替代制”进行了合并,主要是考虑各级机关在完善岗位责任时,本身就应明确岗位替代的要求,因此,在本《条例》中没有再把“同岗替代制”列入。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实行办事公开制,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推行办事公开的规定。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办事公开工作,公开内容不断规范,公开形式不断丰富,公开制度不断完善。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2010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对办事公开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监督保障等七个方面予以全面规范,明确要求,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决策、权力运行、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公共资源配置、人事任免、监督投诉等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等事项,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重要内容,属于规定的公开范围,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服务承诺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规定:

1、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⑴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⑵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⑶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⑷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举报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3、对本机关单位的服务承诺事项,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上墙上网、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

4、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簿,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者引导、转办。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规定:

1、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2、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良好素养。

3、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⑴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⑵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科)室,经办处(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处(科)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⑶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⑷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4、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规定: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2、具有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权的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3、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4、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5、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6、机关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⑴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⑵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⑷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⑸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规定: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2、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3、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4、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实行否定报备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办理的,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否定报备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规定:

1、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2、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⑴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⑵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⑶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3、否定报备的程序:⑴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⑵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处(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⑶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4、否定报备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

5、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6、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实行责任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规定:

1、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3、责任追究及处理。⑴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的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⑵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⑷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有关制度的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省委常委会改进作风的意见》(闽委发〔2013〕11号)规定:“坚持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探索建立“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机关干部、基层群众评议省委常委会作风情况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此外,我省在绩效管理中,采取公众评议的方式,对各级机关的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评议。公众评议由机关效能建设机构牵头组织,各部门参与,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专业调查机构根据党委、政府和部门的职能职责特点,设计切实可行的公众评议调查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专业调查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等不同群体人员对地方党委、政府进行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服务相对人等不同群体人员对部门进行评议。公众评议以调查问卷形式完成,采取电话调查、入户调查、街访调查和邮寄调查等方式进行。

3、专业调查机构收集整理评议结果和意见、建议,汇总分析公众评议情况后,提交给机关效能建设机构,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反馈给被考评的地区和部门,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4、在接受“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机关干部、基层群众评议机关作风情况的同时,省效能办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活动,并加强结果运用,加大问责力度,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加强审批监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的规定。

近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遵循“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优则优、能快则快”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加强审批监管、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清理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自2000年至今,先后开展了13轮清理和规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从2199项减少为331项,精简84.95%,成为全国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的省份之一。2011年8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要求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审批时限总体上比法定时限缩短40%以上。明确规定,凡省授予设区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授予县(市);县级能够办理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直接放权或委托给县级。

二是全面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自2001年起,我省总结推广了漳州市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经验,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目前,全省所有市、县(区)都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1009个,村(居)建立便民服务代办点12224个。同时,大力推进省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目前共有30个省直单位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服务窗口,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当前,各级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正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大力开展标准化建设。

三是创新重点项目审批方式。2003年,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部门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实现重点项目审批时间,比改革前节约了近一半。2010年9月起,试行“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关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方式,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环节,精简了审批材料,缩短了审批时限,得到了企业和办事群众的普遍欢迎。

四是建设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2001年初,我省启动了以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的“数字福建”建设。以此为基础,2009年开发建设了省级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构建了“一门受理、分发相关,协同审批、限时办结,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运用模式。目前,具备网上审批条件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均已实现网上审批和实时监察,审批环节统一压缩到五个以内,审批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的60%以内。全省9个设区市也相继建设了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并向县(市、区)和乡镇延伸。

五是加强行政审批的过程监控。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将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重大或复杂审批事项集体讨论、案卷审查、举报和质询等制度,加强了行政审批的过程监督。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每年对省直及设区市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不按时限要求、审批效率低下,或不按规定乱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监管不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实施问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通过监督岗、投诉电话、办件跟踪、专项检查、明查暗访、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审批办件行为的跟踪督查,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推行标准化管理,健全办理机制,公开办理事项,优化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近年来,我省以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按照“稳步推进、规范运作、讲求实效、确保质量”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今年初,省效能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的基础上,起草《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牵头起草福建省地方标准《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省质监局于今年2月20日发布了这一文稿,于5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部门办事大厅建立具体标准提供了基本框架。今年4月和5月,省效能办分别召开了全省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和省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解读《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对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全面动员、具体部署。会议要求,在2013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70%的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和50%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完成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闽委办〔2013〕3号)规定:

1、严格建设要求。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依法、分级分类、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标准化建设。

2、规范服务平台。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转变管理方式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确实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和服务项目,必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上述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应进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同意、确需由部门独立设置的分中心,应接受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房产交易登记、土地交易登记、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原则上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鼓励和引导与投资项目关联密切的技术审查、中介机构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交、银行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积极探索公共资源配置管理机构并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模式。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理,并延伸到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办理。

3、优化服务运行。优化服务流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的基本流程,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建设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和数据共享,并向村(居)延伸。各进驻单位,包括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应与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对接,实现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建设法人、自然人、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实行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4、规范办理时限。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各进驻单位推进服务流程改造,减少环节,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实现程序最简、路径最短、时间最少、效率最高、服务最优。进驻项目办理统一压缩到5个环节以内,承诺时限统一控制在法定时限的60%以内,即办率达60%以上。建立健全咨询引导、“一表制”申报、“一号制”管理、预约办件、延时办件、主动上门、业务代办、绿色通道、网上预审、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

5、健全办理机制。规范进驻项目办理方式,将窗口办件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退回件、不予受理件、补办件、特办件,实行一般事项直接办理、承诺事项限时办理、跨部门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协助办理、控制事项否定报备、补办事项一次性告知、紧急或重要事项特殊办理。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刻制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效力等同于单位公章;需加盖进驻单位公章的,不得重复审核;设立集中收费窗口,公开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完善网上受理、运转、查询和反馈制度,并实施即时电子监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要求的规定。

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实现行政审批的受理、运转、查询、反馈、监察等各环节的网上运行和管理。

目前,我省省级和设区市的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已全部建成。省级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于2009年2月建成运行,系统部署了40个省直单位除涉密事项外的行政审批事项310项、管理服务事项60项,并与设区市审批平台实现联动审批。全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85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网上办事和网上公开系统,其中,65个县(市、区)建立了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部分县(市、区)还向重点乡镇延伸。

在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行政审批职权目录,明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法规依据、运转流程、承办科室、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每个环节的权与责,并全部上网公开。在审批流程、环节设置和时限限定上进行了大幅精简和提速,审批环节统一缩减到五个环节以内,审批承诺时限总体比法定时限压缩40%以上。

各地还结合机关效能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一审一核制、首席代表制、超时默认制等制度,对网上审批系统的运行进行规范,通过实时监督、绩效考评、效能督察、网上评议、效能投诉等方式,对网上审批进行全程跟踪监察,形成随时受理、合理分流、快速查办、及时反馈的一整套工作机制。如,省数字办、审改办研究制定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福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福建省行政审批系统建设标准》,省监察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细则(试行)》,各设区市也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确保了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下一步,将对全省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审批监督,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工作实际设定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及指标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绩效管理内容的规定。

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做法和成效进行系统评价,以达到公共产出最大化的管理过程,包括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五个环节。绩效目标,是指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以及自身职能职责所提出的,通过各成员的努力,相关部门所预期的在一定时期内需达到的管理成效和行动方针,绩效目标是开展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绩效指标,是指在绩效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履行职能职责的具体要求、完成的标准和时间节点,形成可量化、可考核、可评价的指标。

推行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手段,是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要途径。上世纪末,面对国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福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省委、省政府认识到引入现代绩效管理制度,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选择。2000年初,在时任省长习近平同志的指导推动下,我省全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与此同时,开始了政府绩效管理的探索,提出绩效考评的工作理念,并进行初步实践;2004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对部门、地区工作实绩进行评估的制度,并组织试点;2005年,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2007年,在深化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并全面推行。

绩效管理目标制定基本方法:

(一)绩效管理目标的构成。绩效目标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绩效目标与政府部门的绩效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将绩效目标细化成绩效指标,重点评估发挥职能作用、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

1、各级人民政府的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⑴围绕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⑵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的情况;⑶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的情况;⑷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效益、发展代价的情况;⑸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和开展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情况;⑹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2、政府部门的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⑴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⑵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的情况;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情况;⑷加强部门自身建设的情况;⑸推动管理创新情况;⑹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绩效管理目标制定要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将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要求转化成为绩效目标,并设定具体的绩效指标,形成对该地区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政府部门应按照上级和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级机关效能建设机构的指导下,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以及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设定关键性业绩指标,并按照可量化、可操作、可检查、可考评的要求,分解细化为具体的二级指标,科学制定含有工作目标、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进度以及预期效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形成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在目标制定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牵头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配合部门对接,明确配合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配合部门应主动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在分工合作中形成共识,作出具体承诺。

(三)绩效管理目标制定程序

1、地方政府绩效目标制定程序。⑴目标征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目标要求,征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相应的考核指标,指标应具有可量化和测评的数据、具体的指标计算公式,以及指标涵义说明;同时,下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个性化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应可量化、可测评、可考核。⑵目标筛选: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将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指标进行汇总、整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筛选其中关键、重要的核心指标,形成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可分为统一指标和特色指标,统一指标针对全部考核对象,特色指标仅对部分地区进行考核。⑶征求意见:筛选后形成的考核指标体系,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征求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沟通后形成正式的考核指标体系。⑷下达目标: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下达正式的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2、政府部门绩效目标制定程序。⑴目标制定:政府部门应根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制定的绩效管理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绩效目标,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总体思路,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包含目标分解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的绩效管理方案,并报送本级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审核。⑵目标审核: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组织业务骨干和专家组成绩效指标审核小组(不少于三人),对政府部门报送的绩效管理方案是否按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是否不缺项不漏项、是否清楚反映政府部门的核心职能和年度工作重点进行审核。⑶反馈意见: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绩效目标未能体现核心职能或目标存在不完整、内容不明确等情形的,应向其反馈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政府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重新上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审核。⑷批复实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绩效目标,按程序批复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绩效目标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并接受监督。

3、绩效目标的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对当年度的绩效目标或指标进行修改或调整的,下级人民政府可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政府各部门的指标应经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同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绩效考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绩效管理考评权限划分的规定。

我省政府绩效管理遵循的是分级管理的原则,每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对同级的人民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绩效考评,同时对下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⑴组织、协调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绩效管理;

⑵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⑶组织、开展政府绩效管理情况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工作规划、评估标准和制度规定等;

⑷完成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绩效管理应当实行标准化,对绩效管理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过程监控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做法的规定。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标准化院对福建省开展绩效管理十多年的经验进行总结,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地方标准《政府绩效管理规范》,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分为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绩效管理机构与职责、绩效管理过程、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九个部分,对绩效管理实施过程各个环节的基本做法进行规范,为各地各部门实施绩效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范本。

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将绩效管理过程细化为“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五个环节。根据这五个环节的要求,被考评的机关应当按照责任分解、过程监控、自我评估、整改提升几个步骤,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一是责任分解,是指各级机关通过建立和实施绩效责任分解、责任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绩效管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过程监控,是指各级机关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对绩效运行、目标实现情况开展定期分析、预警预测、点评通报、督查指导、电子监察等,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确保绩效目标落实。

三是自我评估,是指各级机关根据机关效能建设机构的要求,对绩效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自评,主要按照三个步骤进行:依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对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效果进行分析,逐项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收集整理反映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任务完成全过程的有效文件、报表、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图片影像资料等;对履行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我测评,撰写自评报告。

四是整改提高,指各级机关针对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反馈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深度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剖析原因、研究对策,有针对性进行整改,并向机关效能建设机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被考评的政府各部门应明确本单位内部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部门,并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⑴按照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⑵对本部门绩效管理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⑶完成本级机关效能建设机构交办的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评应当围绕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及指标体系,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等方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绩效管理考评方法的规定。

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在绩效管理考评中,主要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三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是指标考核。即根据评估内容,设定评估指标,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进行考核。其中,对地方政府的评价,主要根据所设定的指标,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情况、贡献率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的是比较法,即一级党委、政府自己跟自己比,考核各地发展的进步状况(权重占60%),同时与所有参评地区的当年平均水平比,评估发展的贡献度(权重占40%)。两个方面合成为发展指数,既反映了一级政府自身努力程度,又兼顾了地区发展基础和条件的不平衡性。对部门的指标考核,主要从业务工作实绩、自身建设、改革创新三个方面进行。其中,业务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各部门设定的关键业绩指标的完成、进步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群部门主要考核民主决策、机关效能、依法办事、党风廉政情况,政府部门主要考核依法行政、高效行政、民主行政、廉洁行政情况。改革创新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探索业务管理和自身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情况。

二是公众评议。即针对评估内容,设计社会公众测评表和问卷调查表,由不同的社会群体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进行满意度测评。公众评议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各部门参与,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专业调查机构根据政府和部门的职能职责特点,设计切实可行的公众评议调查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专业调查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等不同群体人员对地方政府进行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服务相对人等不同群体人员对政府部门进行评议。公众评议应制作调查问卷,并采取电话调查、入户调查、街访调查、邮寄调查和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

3、专业调查机构收集整理评议结果和意见、建议,汇总分析公众评议情况后,提交给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反馈给被考评的政府和部门。

三是察访核验。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绩效指标实现情况及考核数据进行核实验证。

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和察访核验结果根据政府和部门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比例分类进行汇总。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本地区被考评对象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三项内容在总分中的权重。以2013年度省对设区市党委、政府及省直部门的考评汇总公式为例,不同类别的汇总公式分别为:⑴九个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汇总公式为:绩效考评得分=指标考核得分×60%+公众评议得分×40%-察访核验扣分;⑵省直党群部门的汇总公式为:绩效考评得分=指标考核得分×70%+公众评议得分×30%-察访核验扣分;⑶省直综合与管理类政府部门的汇总公式为:绩效考评得分=指标考核得分×70%+公众评议得分×30%-察访核验扣分;⑷省直执法与服务类政府部门的汇总公式为:绩效考评得分=指标考核得分×65%+公众评议得分×35%×难度系数1.1-察访核验扣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考评优良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绩效管理考评结果运用的规定。

考评结果运用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强化结果运用,有利于奖优罚劣,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推动绩效改进提升。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2〕7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政府绩效管理规范》,绩效考评结果运用的方式主要有:

1、及时反馈。将绩效管理情况和考评结果分地区、部门形成报告,逐一进行反馈;反馈报告包括目标实现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改进建议等。

2、通报公示。将考评结果报送同级党委(党组)、政府,抄送有关部门,作为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开,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3、实施奖惩。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将考评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绩效奖励等结合起来,对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低下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和实施问责。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预算时,可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责任追究。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评等次确定为差,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二十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督查。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以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督查内容的规定。

效能督查是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近几年,我省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效能督查,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紧贴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的“五大战役”督查、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抽查;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督查、《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落实情况督查;以及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的作风和效能问题开展的明察暗访等。这些效能督查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和职能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但是,因效能督查的范围和内容不够明确等原因,效能督查也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了效能督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如,有的地方反映,一些政府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把效能办当做“万能办”,将一些应由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列为效能督查内容,要求效能办负责或参加,使效能办疲于应付。同时,效能办参与到业务部门工作督查,不但会因业务不熟悉,影响督查质量和效果,还会降低效能督查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条例》在总结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效能督查实践的基础上,对督查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提炼,明确了效能督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有利于各级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督查职责,集中精力抓好效能督查,不断提升效能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产生积极影响。

按照《条例》规定的效能督查的三项内容,结合近年开展效能督查的实践,在开展效能督查时,要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的效能情况开展督查,要注意“庸懒散慢”问题的反复性,突出“”、“”两个字,坚持做到长期抓、经常抓、持续抓。二是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要注意督查内容的特殊性,在“”、“”两个字上下功夫,努力做到深入调研,认真分析,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三是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以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要注意问题的紧迫性,抓住“”和“”两个字,做到找准问题,查办结合,快速反馈,取信于民。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予以立项,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效能督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督查程序的规定。

主要包含了立项、批准、实施和备案。《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开展检查工作的程序有明确规定,立项是其首要程序。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要求,本条对效能督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这个规定既是规范效能督查的必然要求,也是开展效能督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效能督查,不仅有助于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而且对保证效能督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提高督查质量,推动问题整改都有重要作用。

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就是要选好督查主题,做好督查计划。制定督查方案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是准确把握督查方向,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顺利推进督查工作,有效落实问题整改的重要保证。将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效能督查事项的立项,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可以使效能督查紧贴中心,服务大局,得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减轻督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实现督查效果和目的。

第三十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可以独立开展督查,也可以牵头组织或者会同其他机关共同开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督查方式的规定。

主要包括独立开展督查和牵头组织、会同其他机关共同开展。独立开展效能督查或牵头组织或会同其他机关共同开展,是目前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效能督查的主要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当做政府专门督查机构,要求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越来越多,给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造成很大困扰,过多参与职能部门工作督查,突出不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主业,容易产生越位、错位问题。

条例》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效能督查的主要方式予以明确,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为主导,排除了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效能督查。这样规定符合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有关要求,有助于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增强效能督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对效能督查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开展效能督查的方式;也要加强组织协调,提高独立开展督查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根据督查结果,可以作出效能督查建议;无正当理由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纳。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督查结果运用的规定。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效能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在以往实践中,大多数是以整改建议的形式,向有关机关发函,督促整改。但采用这种方式,因缺少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和权威性都不够。

条例》规定,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果,作出效能督查建议,并对效能督查建议的效力予以明确规定,有助于提高效能督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同时,效能督查建议作为一种新的形式,增加了效能督查手段,增强了效能督查的灵活性,

第三十二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机关效能监督员制度,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收集、反映社会公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的规定。

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是提高机关效能建设成效,扩大机关效能建设影响力的一个重要举措。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予以明确,有助于保护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工作积极性和督促认真履行职责,从而更好发挥其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  效能投诉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投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投诉的主体、客体、投诉内容和受理机关的规定。

关于效能投诉的主体,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闽效综〔2008〕6号)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网络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可以署实名投诉,也可以匿名投诉。效能投诉主体是单位的,我们习惯称投诉单位;是个人的,习惯称投诉人。

关于投诉客体,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本《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适用对象。在名称上,我们也习惯称为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

关于效能投诉内容,也就是受理范围,总体是指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具体而言,是指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的情形。第四十一条是针对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而言的,第四十二条是针对机关及其负责人而言。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投诉问题,有的是机关效能问题,但不少是信访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必须注意甄别,区别对待。属于效能问题的才受理,不属于效能问题的作出解释说明,或转其他部门办理。2012年6月,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了《福建省办理机关效能投诉事项“路线图”》(闽效综〔2012〕2号),对效能投诉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效能投诉受理机关,这里专门指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2000年以来,我省各级效能办都加挂了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牌子,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实际上包含了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投诉事项自办、转办、督办等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理的原则和方式的规定。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第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效能问题的投诉,承办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本地区、本部门违反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所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事项的基本原则;分级是纵向的,归口是横向的。

建立投诉事项自办、转办、督办等制度,是我省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和效能投诉事项“路线图”,对效能投诉事项自办、转办、督办的时限和要求做了一些规定,除转办件明确30日内办结外,自办件和督办件并没有作出规定。在操作中,自办件、督办件视紧急程度而定,自办件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督办件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涉及发展环境、重大民生等重要、紧急的机关效能投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快速办结。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投诉事项“直查快办”范围的规定。

所谓“直查快办”,最早出自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是处理信访举报件的基本方法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效能投诉机构都在努力尝试这一做法,对一些影响发展环境、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要、紧急效能投诉事项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次写入《条例》是一种创新和突破。

目前,我省对效能投诉事项“直查快办”虽然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各地在实践中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做法:一要选好题,突出解决影响发展环境、涉及重大民生的问题,重在理清责任,推动问题解决。二要直接办,一般要求自办,或者牵头联办,并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三要办得快,尤其对线索清楚、情况紧急、易查易结的投诉事项,要在最短时间内办结。一般而言,简单事项要求当日办结,复杂事项视紧急程度,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六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转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

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反馈办理结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投诉事项转办的相关规定。

前款是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后款是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目前,我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和“路线图”,对效能投诉事项办理环节都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比如,投诉件在效能投诉机构之间流转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办理时限不能超过30日(含流转时间);无法按期办结的,要说明理由,需要延期办结的,延期也不得超过30日;属实名投诉的,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等等。

对承办单位而言,及时、认真办理效能投诉事项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实践中,我们要求转办件和督办件都要书面反馈;署实名投诉的,还要求进行满意度回访。《行政监察法》对实名举报的,要求回复处理结果。同样,本《条例》对“反馈办理结果”这个义务做了进一步明确。对于推诿、敷衍、拖延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2012年12月印发的《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和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对此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有关机关应当组织整改;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投诉办结事项处理方式的规定。

我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和“路线图”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比如,“路线图”规定:“投诉问题属实的,被投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投诉问题不属实的,被投诉单位要进行解释说明”。这里所指的解释说明,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面或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口头解释说明;另一种是以公文方式进行书面解释说明。本《条例》对此作了明确。

在实践中,我们要把握三点:一是对实名投诉的,不论是否属实,承办单位都要书面反馈,以示负责;二是上级转办件都要求书面反馈,若是实名投诉的,同时要向投诉人作书面反馈;三是投诉问题属实的,组织整改情况也要向交办单位反馈,特别是后续整改情况,包括问责情况,也要实时反馈。

需要问责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投诉事项保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其第四十六条规定:“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而言,保密是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要求。我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未经批准,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转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注意保密;宣传报道时,非经投诉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在实践中,有的单位甚至将实名投诉材料转交给被投诉人,这种做法要坚决纠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既然机关效能投诉是一项法定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必须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这是工作纪律,也是“高压线”。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投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目前,我省还没有发现这类典型案例。

 

 

第六章  效能问责

 

第三十九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问责对象、法律性质和效力的规定。

本条对《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进行了吸收和修改,扩大了问责范围,将机关也纳入问责对象范围。

1、效能问责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三类:⑴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包括政府办公厅(室)(含法制办)、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⑵其他机关、组织。考虑到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已全面覆盖到乡镇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等,所以在《条例》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以此与省委、省政府有关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相衔接。因此《条例》的适用对象还应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等。⑶上述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主要指在编干部职工。临时聘用人员要根据其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区分对待,如果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应该适用本《条例》。

2、效能问责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效能问责是对尚不构成处分又实际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政管理行为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法律效力低于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问责方式的规定。

为体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原则和对社会公开,化解矛盾的目的,帮助被问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负责人深刻认识问题,改正错误,本条规定了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三种效能问责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适用或并用。

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三种问责方式中,诫勉教育最轻,效能告诫最重。通报批评既可以针对个人,也可以针对机关单位。

2、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两种或三种问责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

(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四)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

(五)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六)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情形的规定。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解决工作实际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形式主义,“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官僚主义,“消极怠工、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等享乐主义,本条对《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五条进行了吸收和修改,将原来的八种情形调整为六种情形,修改部分如下:

1、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的”修改为“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删除“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2、将“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作为对机关及其负责人问责的情形,不再作为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3、将“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修改为“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

4、将“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修改为“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5、将“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修改为“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6、将“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和“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合并成“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适用时要注意:《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以及各地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机关及其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五)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六)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

(七)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机关及其负责人问责情形的规定。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解决工作实际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问题,本条对《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六条进行了吸收和修改,将原来的六种情形扩大到八种情形,修改部分如下:

1、问责的对象扩大到机关;

2、增设第一项“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第三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两种情形;

3、将“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修改为第二项“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将“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修改为第四项“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4、将“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修改为第六项“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是指因上级机关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而被效能告诫的情形,本单位自行发现问题而实行效能告诫的,不计在内。

5、将“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况”修改为第八项“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各极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问责管辖机关的规定。

这里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

1、一般情况下,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

2、对机关的问责,由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决定;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机关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问责结果运用的规定。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下发的《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中组发[2007]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过于严厉,因此,本《条例》进行了修改,将“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修改为“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

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效能问责的影响期间都是“当年”,跨年度的不能累计计算;

2、本条中的“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指不能评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

3、本条中的“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包含二次;

4、“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情况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指因上级机关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而被效能问责的情形,本单位自行发现问题而实行效能问责的,对该单位不予绩效扣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对机关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效能问责的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

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效能问责救济渠道的规定。

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中的“”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起算日为接到相应法律文书的次日,如某工作人员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书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那么他从2013年12月4日开始到2014年1月2日止都可以提出书面申诉,2014年1月3日以后提出的申诉无效;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如某工作人员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书的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本来从2013年12月6日开始到2014年1月4日止就满30日了,但由于2014年1月4日、5日是周末,提交书面申诉的截止日就顺延至2014年1月6日。

2、书面申诉可以直接到受理申诉机关递交,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递交。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的,以信封上注明的寄出时间为准。

3、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从重处理。

【释义】 本条是对涉及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处分等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办理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规竞合的问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党政纪处分和刑法等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握适用的法规。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出现的时候,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要避免重复处理同一事件和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参照执行对象范围的规定

1、关于其他机关。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中明确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同时考虑到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已全面覆盖到乡镇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因此,要把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全部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范围。

2、关于其他组织。这里的组织包含群团组织,如,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根据形势和需要,今后还应把机关效能建设逐步拓展到中央驻闽单位,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相关的实施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对象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

条例》是加强和规范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法制保障和重要依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监督本地区(机关)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必须依照《条例》执行。同时考虑到不同单位在工作职责、管理事项、工作要求上存在着差异,需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办法。同时,考虑到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今后还需不断完善,《条例》的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根据发展制定实施办法,以便具体操作。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法规的实施效力即法规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即法规的实施日及法规的溯及力。法规的施行日期不同于法规的通过日和公布日,它是法规正式生效的唯一标志。

法规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规施行以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条例》不溯及既往,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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