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21.05.2014  18:33

近日,福建省政府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考核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结果运用等考核要素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有效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健全了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更加明晰。《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每年年初由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工作实际,向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下达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适时组织督查、开展考评。《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机制,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层级落实。  

措施更加有力。《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要求,逐项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火灾高危单位、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监管,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不断提高灭火应急救援能力。要转变消防管理理念,不断深化消防管理创新,拓宽工作思路,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消防监督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奖惩更加刚性。省政府将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有关单位上年度消防工作主要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考核结果优秀、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未完成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委组织部门,作为对省直各部门、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出台,对于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将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各有关部门推动年度消防工作的落实,加强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同时,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将启动2013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和精神,努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