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程序以及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日前,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
《办法》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认真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公开力度、优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拓展公开层面,取得积极成效。根据中国社科院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年评估显示,福建省的政府透明度分别位居省级政府第4名、第8名和第6名。
《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办法》的颁布施行对稳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三方面拓展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哪些内容属于公开范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该负责人说,《办法》从以下几方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是明确了涉密文件部分删减或解密后公开的程序。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应删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二是强化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力度。行政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三是明确行政机关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四个渠道
从哪些地方可查阅、了解到这些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大家关注点之一。
该负责人表示,为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办法》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作明确规定: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及时更新。二是明确了政府公报的重要渠道作用。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应及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三是明确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渠道的作用。对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四是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查阅场所工作。行政机关应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5个工作日内可获答复
《办法》对政府信息的申请及对申请的处理、答复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提交载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二是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公开申请时,应区分情况具体办理,按六种情况作出答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是完善对不规范申请处理。行政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四是规范收费。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针对一些困难群体,还可减免相关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双管齐下
《办法》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下列监督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职能,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发挥社会监督。要求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公布。三是健全举报监督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