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13年11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乙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2013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4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内司工委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10月中下旬,在省内开展调研,听取了厦门、泉州、三明、南平四个设区市及思明区、惠安县的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上旬,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座谈会,听取了省军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的意见,并就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管理问题与省档案局进行了协调。
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内司工委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出台,使得我省条例的相关条款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与此同时,近年来我省在安置退役士兵、优待大学生士兵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于推动征兵工作起到很好作用,应该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此,尽快修正我省的征兵地方法规,使之与上位法相衔接,与不断发展的我省经济社会现状相适应,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义务兵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化政策的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三点将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的优待金标准,农村义务兵与城镇义务兵统一为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这一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行义务兵优待金一体化政策。但调研中有意见认为,据此测算,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将有所减少。我们认为,只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农村义务兵的年度优待金确实有所减少,但结合修正案草案第五点关于第二十八条的修改内容看,农村义务兵退役时增加了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金,其整体待遇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且从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城乡一体化的政策,这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二)关于退役士兵档案管理的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五点关于第二十八条的修改,最后一句“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我们认为,我省每年接收退役士兵约一万五千人,多年积累的档案数量过大,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没有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场所和设备,在办理完相关接收安置手续后,不适宜长期保管退役士兵的档案。而档案管理部门作为专门的档案保存和管理部门,具备保管退役士兵档案的条件,更有利于退役士兵档案的使用和安全。因此,建议将其修改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保管一年,一年后集中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退役士兵档案免费查阅”。
(三)关于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四点在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相关内容,这是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所作出的规定。为了与修正案草案第四点的修改保持衔接,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需作相应修改,建议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合”。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