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意见

29.09.2014  21:05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下面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示原则。工商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二、公示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起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具体到案件小类,多种违法类型应一并公示)、行政处罚内容(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

  工商机关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规定》第六条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三、明确职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遵照谁办案、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

  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各级工商机关应指定内设机构受理下级工商机关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审批事宜,承办涉及外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事项。

  四、公示平台。“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wsgs.fjaic.gov.cn/creditpub,以下简称“公示平台”)是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指定平台。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当地工商机关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予以公开。

  “公示平台”设置两种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属我省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在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页面中“行政处罚信息”栏目公示;所有行政处罚信息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栏目公示。

  五、保密审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删除部分统一用“***”代替。

  六、严格审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遵循一案一审的原则,各级工商机关要重视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一)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拟予公示的,由案件主办人提起公示申请,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工商机关需要公示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提起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提请本级“案审会”研究通过,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工商机关批准。

  (三)公示外省转来的行政处罚信息,由指定的内设机构提起公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

  (四)申请行政处罚信息更正的,或因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由办案机构提起申请,分管领导审批。

  以上审批程序在案管系统内完成,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在完成内部审批次日由系统自动导出到“公示平台”和各级红盾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七、公示告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按照附件样式制作,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一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分别告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应载明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联系方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主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八、公示时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并发布信息。《规定》第十一条所指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我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工商局指定的内设机构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机关;工商机关收到涉及我省注册登记主体被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后,应由指定的内设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审批并予以公示。

  九、信息更正。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更正受理联系方式。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更正申请的受理机关,在收到公众申请并经查证确实需要更正的,由办案机构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予以更正。工商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案管系统的规范运用,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时准确,经得起社会公众、当事人和监督部门的检验,进一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工商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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