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17.12.2015  18:44
          福建省林业厅于2015年12月14日制定印发了《福建省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福建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林业科技示范,发展林场经济,林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现已成为我省重要的生态保障骨干基地、林木良种繁育基地、林业科研教学基地、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充分发挥了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为绿化八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2011年,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我省对国有林场也早有关于资产、资源、资金等方面的一些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央6号文件精神,落实《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工作小组重点改革任务实施规划分解抓落实的通知》,根据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国有林场实际,在对现有的国有林场的管理规定梳理,参照吸收各设区市林场处、部分国有林场的内部管理规定,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属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福建省属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珍贵国有森林资源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的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日益增强和利益格局持续调整,国有林场林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纠纷多发的领域,森林资源保护形势空前严峻,迫切需要依法保护好这部分珍贵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是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国有林场范围内使用林场建设项目,不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因此,亟需强化林业部门对国有林场的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三是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国有林场改革即将全面启动实施,在改革中必须维护国有林场的稳定,保护好国有森林资源,防止各地借改革之机随意撤并国有林场,私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四是适应新时期国有林场发展形势的需要。随着我省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国有林场的功能作用和事业属性将进一步明确,在国有林场的管理上,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有关权益、关系和行为等予以调整和规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撤销,组织机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利用,国有资产管理,计划与财务管理,权利和义务,附则等共8章60条。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国有林场管理以及在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五、新时期国有林场办场方针和主要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林场的办场方针几经变化,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作为我省林业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的省属国有林场的办场方针也随之变化,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随着省属国有林场办场方针的历史性转变,省属国有林场主要任务也将进行重大战略性调整,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挥骨干、带动和示范作用,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六、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与撤销程序         国有林场设立,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机构管理部门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场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这都是依据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提出的。         七、国有林场管理机构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指设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部从事国有林场管理的机构。目前,我省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主要分2个层级,一是省级层面即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全省国有林场。二是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林场管理处(部门)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国有林场管理职责。         八、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所有权人职责,负责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省级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落实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㈡组织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㈢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㈣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㈤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㈥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履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交由的其他职责。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国有林场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㈡编报国有林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㈢组织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执行。         ㈣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         ㈥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         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及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领导班子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涉及国有林场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对涉及林场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按规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国有林场主要管理人员任免新规定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林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国有林场场长任免须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因为国有林场属省级资产,省市共管有利于强化对国有林场法人的管理,有利于林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一、国有林场场长的主要职责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林场场长履行法人职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㈠组织实施本场的中长期规划、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         ㈡依法依规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一般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㈢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林业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㈣组织制定林场内部岗位责任制、职称评聘、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㈤其他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十二、国有林场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         十三、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四、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审核         国有林场要保持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除国家、省重点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和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确需使用的,应先补入不少于使用面积的林地。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应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审批。经批准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要依法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严禁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国有林场林地         十五、国有林场引入市场机制开展生产性活动         国有林场生产性活动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社会购买服务。一是依据中央6号文件“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提出的。二是依据《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科学合理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林业技能人员。国有林场生产性活动主要依靠社会劳动力,所以要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十六、国有林场开展合作造林         鼓励国有林场与周边乡村集体、林农开展场外合作造林,扩大经营规模。这是根据《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中增加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增长目标提出的。         十七、国有林场资产管理部门         省国有林场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对国有林场国有资产运营实行监督与管理;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省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按照授权,在设区市、平潭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对辖区国有林场的资产实行管理与监督;各国有林场是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行使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十八、国有林场计划与财务管理的主要规定         一是提出国有林场应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对接,将国有林场范围内的道路、通讯、通电、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相关行业建设规划。二是提出要建立健全财经法规、会计和统计制度。三是提出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国有林价、育林费,及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上缴分成款。         十九、国有林场对社会的赞助         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这是针对国有林场现实情况提出的。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周边一些乡村会提出赞助造桥修路、修建老人活动中心等,部分中小学、幼儿园会提出支持校园建设等,林场负担较重。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