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立法明确九种窃电行为

30.07.2014  10:41

  我省将立法明确九种窃电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

  东快讯(记者吴静)省政府提交《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步审查。省政府指出,《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设置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电力设施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草案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维护供用电双方权益为立足点,对发电、供电以及用电各方的权责进行了规范。

  草案规定,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尤其是近几年来,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由于目前在窃电方式、窃电时间、窃电量等确定上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造成反窃电工作成效不明显。对此,草案设置了三个条款对窃电量、窃电时间和窃电金额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并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9种行为为窃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