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20.05.2014  18:36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2014年1月8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1月26日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导致审计项目重大问题未能揭示;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严重失当,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违规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徇私枉法,导致违法违规问题不如实反映或者不予反映的行为。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追究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被审计单位重要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示的。

(三)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结论错误,基本事实失实,后果严重的。

(四)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反映也未按规定说明原因的。

(五)对查出的问题事实不清,造成审计处理处罚严重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没有及时开展审计整改检查和采取有关措施,审计人员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的,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有效执行的。     

(七)不按厅机关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复核、审核、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法律文书代拟稿,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八)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违反保密制度的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的。

第四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党政纪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五条  发生第三条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后果轻微的。

对情节较轻和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过错行为,第一次指出错误并责令改正,第二次予以告诫;审计人员两次以上发生上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在全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

(一)上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二)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反馈我厅上报的审计业务文书和情况材料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

(三)受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审计查证问题严重失实。

(四)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五)我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六)经行政复议,审计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决败诉。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八)被新闻媒体披露存在明显审计项目质量问题。

第七条  审计工作中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职能处室负责人、厅领导的责任情节,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审计业务部门发生过错,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厅领导负相关责任。

(二)审计法制部门发生过错,属审理人员过错的,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法规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法规处负责人过错的,法规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三)厅领导对未按规定的程序经集体研究,个人作出决定,造成第三条情形的,厅领导负主要责任,审计人员负相关责任。

(四)因审核人、复核人、审理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事实、记录、证据、定性和承办人员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审核人、复核人、审理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审计厅设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评估、认定,并提出审计项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

第九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执法过错的性质和产生的后果,确定是否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需成立调查组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厅机关审计质量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处室和人员组成调查组,按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

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相关责任人在履行审计执法岗位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过失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影响、主要责任人、相关人员的书面说明意见、相关处室和人员采取的补救措施、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形式的建议等。

第十条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应告知相关责任人本人,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告诫外,其余各项均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抄送:设区市审计局。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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