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发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04.01.2015  14:16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审计厅发文管理办法》已经12月16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

2014年12月23日

 

福建省审计厅发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发文处理工作,提高厅机关公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审办发〔2014〕47号)和《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11〕24号),结合厅机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发文处理包括起草、审核、会稿、签发、复核、登记、清稿排版、校对、印制、核发、归档等程序。

第三条  厅办公室为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厅并负责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处室、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处室、单位应当指定本处室、单位的公文管理人员。

第四条  要精简文件,从严控制文件规格,进一步减少非重要正式文件的印制。要进一步转变文风,缩短公文篇幅,报送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能以厅便笺函等非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或印发的,不报送或印发正式文件;能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审计厅名义印发;能以电话、传真、邮件、RTX通信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

第五条  要从严控制纸质文件的印发数量。一般情况下,非密级发文除发送外单位和归档、财务报销及其他特殊需要外,在厅内和对市、县(区)审计局不再分发纸质文件。

第六条  要充分运用审计信息化建设成果,大力推广审计管理系统和电子公文应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实现文件起草、审核、会稿、签发等各环节的网上运转,减少纸质文件的流转,降低行政成本。

第七条  非密发文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审计专网审计管理系统电子化处理,涉密发文通过纸质方式运转。涉密发文的电子文档必须遵循厅机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在涉密计算机等涉密设备处理,不得通过非密网络传输。

第八条  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审计专网审计管理系统发出的电子公文,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发文程序

第九条  行政公文发文程序

厅主办处室经办人拟稿→厅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厅办公室秘书科登记、核稿→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厅有关处室会稿→厅领导审签→厅办公室文印室印制、分发→厅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一)厅上行文和重要公文,由厅长或特殊情况下经授权的其他厅领导审批签发。

(二)涉及审计业务的行政公文应经厅综合处会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送经济责任审计处会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审签。

(三)会议纪要的起草及签发按照《福建省审计厅工作规则》(闽审法〔2014〕49号)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规则》(闽审法〔2012〕95号)规定执行。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起草后,经厅综合处会稿,并由主持会议的分管厅领导签发;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厅法规处起草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签;其他专题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起草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签。

(四)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审理意见,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结果报告等行政公文和审计文书进行修改,厅法规处负责在审计文书复核及会稿过程中核对,厅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稿中核对。

(五)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应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审计文书同步送厅领导审签。

第十条 联合行文办理程序

(一)审计厅与省直其他单位联合行文

厅主办处室经办人拟稿→厅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厅办公室秘书科登记、核稿→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厅有关处室会稿→厅领导审签→交由厅主办处室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联合行文单位会签意见返回后交由秘书科送厅领导签发→厅办公室文印室印制→厅办公室机要室签章→交由厅主办处室送联合行文单位签章并留存联合行文单位所需份数→交厅办公室文印室分发→厅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二)省直其他单位与审计厅联合行文

收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送来的会签稿→送厅办公室秘书科登记、核稿→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厅有关处室会稿→厅领导会签→交厅办公室机要室对会签文稿复印留存→通知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来取会签稿、需要印模的办理印模借用手续→对联合行文主办单位送来的印制文件进行签章或归还印模、留存审计厅需要的份数→将联合行文及复印留存的会签文稿一并交厅办公室文印室分发→厅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 主要审计文书发文程序

(一)审计通知书

主办处室经办人拟稿→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厅办公室秘书科登记、核稿→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厅综合处会稿→分管厅领导审签→厅办公室文印室印制→主办处室分发、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厅办公室档案室留档备查。

(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主办处室经办人拟稿→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厅法规处复核、会稿→厅办公室秘书科登记、核稿→厅综合处会稿→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厅有关处室会稿→总审计师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厅办公室文印室印制、分发(主办处室提供送达回证和收文单位地址)→主办处室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厅办公室档案室留档备查。

(三)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1.按照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及审计署办公厅2007年1月《关于<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制发与送达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的通知》(闽审办办〔2007〕13号)执行。

2.到厅办公室机要室登记、领取查询通知书(标准格式,预先印制固定内容,一式3份)→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为厅领导时,由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填制→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署名审签(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应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说明,由分管厅领导在副本签署意见后提交厅长署名审签)→厅办公室机要室编号、签章→正本1份交被查询的金融机构、副本1份留存主办处室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副本1份留存厅办公室机要室。

(四)封存通知书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为厅领导时,由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起草封存通知书、拟定封存清单→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厅办公室机要室编号、印制、签章(一式3份)→正本1份交依法封存资料资产的被审计单位、副本1份留存主办处室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副本1份留存厅办公室机要室。

(五)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主办处室经办人填写(标准格式,预先印制固定内容)→厅办公室机要室登记→分管厅领导审签→厅办公室机要室签章→主办处室交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 厅便笺函及其他审计文本办理程序

(一)厅便笺函

经办人起草→经办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厅办公室负责同志或分管厅领导审签→厅办公室秘书科或机要室套打厅便笺纸→厅办公室机要室登记、签章。

(二)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主办处室经办人填写(标准格式,预先印制固定内容)→厅办公室机要室登记、签章。

第十三条 重改文办理程序

原主办处室经办人在已分发的纸质行政公文或审计文书上修改→原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厅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原审签的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文印室办理重改文→原主办处室负责重新分发的同时,收回原已分发的公文交厅办公室文印室销毁→厅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公文签发单的填制及公文格式

第十四条  公文签发单的填制,按照《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公文签发单的通知》(闽审办办〔2014〕22号)要求执行。

(一)发文字号由厅办公室文印室按照《福建省审计厅关于重新印发厅主办处室单位发文字号的通知》(闽审办〔2014〕29号)规定及发文序列号统一进行编列。

(二)涉密公文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公文的定密按照《福建省审计厅审计工作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施办法》(闽审办〔2014〕136号)执行。

(三)印制份数由厅办公室文印室填写。主办处室应注明本处室、单位所需要的纸质份数及用途,分送外单位及厅内归档等需要的纸质份数由厅办公室文印室按规定确定。

(四)紧急公文应当根据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提出制发时限。办理时应分清是本厅办理紧急还是公文内容紧急:若是公文内容紧急,应当在公文中标注“特急”、“加急”,特急件应在当天办理,加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若是本厅办理紧急,主办处室应在办文时向厅办公室秘书科文书管理员提出办理时间要求。

(五)信息公开属性应当根据《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闽审办办〔2008〕40号)选择填写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属性。如为不公开,还应选择不公开的理由。

(六)公文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必须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七)起草的公文正文采用A4型纸,字体使用3号仿宋体字。

(八)厅内分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填写。

1.行政公文的厅内分送,一般为厅领导、主办处室、会稿处室、办公室。

(1)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厅务会议纪要分送厅领导及厅机关各处室、驻平潭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

(2)厅专题会议纪要一般分送厅领导及主办处室、参会处室、办公室及其他相关处室。

(3)一般审计业务的专题会议纪要,一般分送厅长、分管副厅长、总审计师及主审处室、参审处室、综合处、法规处、驻厅监察室、办公室;重大审计业务的专题会议纪要,一般分送厅领导及主审处室、参审处室、综合处、法规处、驻厅监察室、办公室。

(4)涉及移送案件线索的专题会议纪要,为做好保密工作,应严格控制分送范围。

2.审计文书的厅内分送,一般为厅长、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及主审处室、参审处室、综合处、法规处、驻厅监察室、办公室。

3.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分送

(1)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行政公文和审计文书,应分送经济责任审计处。

(2)审计结果报告主送省政府并报省委,抄送省纪委4份、省委组织部4份、省监察厅1份。属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管理的企业集团,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应分别抄送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各1份;属省委教育工委管理的省属高校,审计结果报告应同时抄送省委教育工委1份;设区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应分别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各1份。

(3)审计报告,应抄送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个人1份。

(九)公文附件应标明顺序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应与附件标题一致,有文号的必须同时标明。

(十)印制和校对必须标明印制责任人、印制日期和校对责任人、校对日期。

第十五条  厅机关公文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闽政办〔2012〕131号)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  机关发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行文的权限

  (一)以审计厅名义行文

  1.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报告、请示工作。

  2.答复省直各部门及市、县(区)政府等有关审计工作的函件。

  3.就审计工作发布审计制度、决定、意见等。

4.就审计工作对市、县(区)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计划、布置工作和答复请示,发布、传达要求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5.批转市、县(区)审计机关公文,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审计署、审计署办公厅或不相隶属机关公文。

6.就有关工作向市地厅级单位发出函件。

  (二)以审计厅办公室名义行文

  1.就审计业务对市、县(区)审计机关布置工作,通报情况和交流经验等,发布、传达要求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2.通知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

  3.代表审计厅就有关工作向市、县(区)或省直其他部门处级单位发出函件。

(三)厅各处室及驻平潭办事处可以本处室或本办事处名义,就具体工作事项向市、县(区)审计局发便笺函或通知,但不得印发和要求报送正式文件。

第十八条  向审计署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应当经过审计署办公厅向审计署报送请示、报告,主送机关为审计署,不抄送审计署内设司局。

      (二)市、县(区)审计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审计厅名义向审计署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审计署。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审计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二)除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发出审计文书,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省政府授权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需经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以行文,发文中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

      (三)涉及省直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省直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厅与省直其他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但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二十一条  除省领导、署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审计厅名义向省领导、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报送公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审计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根据公文是否涉密及涉密程度,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八)重要公文应当在厅领导的指导下起草。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重点审核: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精简公文的要求,必要时可事先与厅办公室负责同志协商。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与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等相符;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与其他有关单位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公文内容是否严谨、精练,结构是否合理,数字等是否准确,所提措施、办法等是否切实可行。

(五)涉密公文是否正确设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二十四条  厅各处室、单位办文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厅主办处室应对拟制行政公文和审计文书的内容、文字、数字以及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负责;厅法规处负责审核审计文书的规范、审计问题定性及处理意见的合规性等;厅综合处及其他会稿处室负责审核有关行政公文和审计文书相关内容表述的准确性等;厅办公室负责审核行政公文和审计文书的格式、行文规则以及公文内容的协调等。

第二十五条  公文应当经厅领导审批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厅领导已签发的公文在送厅办公室文印室印发前,厅办公室秘书科应当进行复核。检查审签手续是否完备、签发人是否正确;文字、数字等有无错漏,文种、格式是否规范。如需作重大修改的,应与主办处室协商办理,并报原审签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厅办公室文印室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后,安排清稿排版。

第二十八条  主办处室经办人要对拟印制的公文进行校对,保证公文准确无误。主办处室校对过程中如发现有疑义,应当报厅办公室处理;确实必须改动的,主办处室应将原公文签发稿报经原签发厅领导批准后,交由厅办公室文印室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厅办公室文印室在公文印制完毕后应当对公文的印刷质量、公文格式、单位印章、页码等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条  公文应当通过省直机关公文交换站或者机要收发人员、邮政通信渠道进行传递。涉密公文要标明密级,应当通过省直机关公文交换站、机要交通或邮政机要通信传递。

非密电子公文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审计专网审计管理系统进行分发传输。涉密电子公文应加载密网,绝密公文不得加载。

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由主办处室交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等其他审计文书交厅办公室文印室挂号邮寄或通过公文交换给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一条  行政发文及留档备查的审计文书,由厅办公室文印室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在次年1月份移交厅办公室档案室归档。审计文书按《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试行)(闽审办〔2004〕5号)规定,由主办处室整理归档到审计项目档案。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及相关材料。

第六章  发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厅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三条  厅办公室要全面了解掌握各类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各承办处室单位按期办结每份公文。做到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重要公文或者厅领导交办的公文应确定专人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三十四条  机关发文的纸质文件印发、电子文件阅读范围由厅办公室确定;如需变更,须商厅主办处室同意。

第三十五条  涉密发文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审计厅保密工作管理规定》(闽审办〔2014〕135号)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工作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施办法》(闽审办〔2014〕136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发文由厅办公室档案室专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涉密发文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经厅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厅领导审定。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厅主办处室商厅政府信息公开办确定。

  第三十七条  厅机关处室、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厅办公室档案室。

        厅干部职工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审计厅党组、审计厅、审计厅办公室、审计厅机关党委、驻审计厅纪检组名义制发的行政公文和审计厅制发的审计文书、厅便笺函及其他审计文本。厅属事业单位、省审计学会、省内部审计协会的发文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厅OA系统电子文件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3年5月12日印发的《福建省审计厅发文管理办法》(闽审办〔2003〕66号)予以废止。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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