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争取明年出台 违规最高罚3万
福州新闻网7月4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供水管理,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昨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征求《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7日,收集意见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据了解,根据省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争取明年出台。
物价部门每3年
审查一次水价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在城市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范围内,禁止重新开发并逐步关闭自备水源。
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建设方面,公共消火栓等城市消防给水设施应与公共供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建设或者改造。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与水资源费、源水费及电费等原材料价格联动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当价格与成本明显背离时应及时启动价格调整程序。
二次供水设施
最少半年清洗一次
征求意见稿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中,管护单位应定期巡检,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并于收到水质检测报告后3日内向用户公示,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10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化粪池等污染源,禁止堆放垃圾、养殖畜禽。
共2页 1 2违规行为
最高可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析的处罚规定。
如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范围内重新开发自备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出现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进行清洗消毒而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和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