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24.09.2015  12:55

  2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动员计划、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召、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以及民用物资征用与补偿等问题进行规定。其中,对预备役人员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了预备役人员应享有的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参加训练期间,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应当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针对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规定了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向登记地兵役机关报告。(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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