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明年元旦起实施

29.09.2015  19:22

  

  宪法宣誓制度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5日,我省的具体组织办法《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元旦同步实施。  

  根据办法,全省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做了具体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省长、副省长;省法院院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等,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政府副省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由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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