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解读

22.05.2014  15:55

2014年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1、采用以商品条码为基础的统一的编码标准,是实现物品自动识别、信息系统互联的一个必然前提。其可保证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物品编码的协调一致,保证各种信息的互联互通,避免资源的浪费。

  2、基于商品条码的追溯技术是提升产品可追溯性、实现产品快速准确召回、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最佳方法之一,满足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需求,是消费者对产品进行质量溯源的有效手段。

  3、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中明确指出“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以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为基础完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是助力国家产品质量诚信系统建设,推动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的必然。

  二、立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二条,对商品条码的定义、适用范围、编制、印刷、应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商品条码应用及管理的可操作性。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商品条码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等。

  第二章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细化了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相关程序。

  第三章商品条码编制和印刷。规定了系统成员、印刷企业和经销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质量要求。

  第四章商品条码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规定食品等六类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完善商品条码的使用、管理及其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明确商品条码使用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办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相关名词的定义。对《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食品、店内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行的定义。

  四、细化完善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我省商品条码管理实际,补充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解决了条码运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主要有:

  1、关于食品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强制使用商品条码问题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六类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上述六类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历来都是政府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建立更加严格的全供应链质量安全及可追溯监管制度,给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形势下,条码技术可以有效、便捷地刺激这些重要产品的物流业,并开展其质量跟踪与溯源,不需要国家开展重复建设就可以实现商品生产、流通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追溯查询平台。但目前我省还有很多这类产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使政府管理不能全面利用商品条码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其监管力度和广度就无法延及。另外,很多这类产品生产厂家在销售的零售产品上标识了条码,但在物流配送中的预包装产品上未使用条码,造成跟踪追溯系统的监管盲区,导致监管系统不能全面、完整的运行。

  2、关于印刷企业的问题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直接关系到商品能否顺利流通,是现代物流的基础保证。为此,国家颁布了多项国家标准,以规范商品条码的印制,确保其质量。印刷企业是商品条码印刷品的生产企业,其对商品条码的认识与了解直接关系到商品条码的质量。我省的印刷企业数量众多、规模不一。目前我省虽然已有部分印刷企业通过了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但在商品条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企业的委托检验中,我省的条码质量问题还是十分突出。在2011年和2013年,福建省条码印刷品质量检验站对全省范围内的一百多家印刷企业进行了300个批次的抽样,其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只有60%左右,其中问题条码主要产生在一些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中。条码质量不合格不仅会严重阻碍商品的流通、物流业的发展,也会给承印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

  为此,《办法》第十五条对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以确保我省商品条码的质量不断提高,从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关于经销企业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个别企业为逃避责任、躲避监管,使用伪造、假冒或者过期失效的商品条码,给合法申请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损失和名誉伤害,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我省产品的形象。为此《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经销企业提出了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验制度的要求。

  4、关于店内码的问题

  部分销售者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自行编制“店内码”,代替原包装上的合格商品条码,侵犯了系统成员的合法利益。个别销售者甚至不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从而造成标准不统一、编码不一致、信息不共享的局面,制约了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店内码的使用明确限定了范围。

  5、关于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为规范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使用,保护商品条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对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和店内码以及未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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