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企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23.04.2015  13:55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现就我省拍卖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由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即申请人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在开展拍卖经营活动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于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条件之一是“符合省级拍卖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发展规划”,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规划的动态信息告知当地工商部门和拟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咨询人,并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取消设立拍卖企业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中涉及“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的内容。


  (一)设立拍卖企业条件中的“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国家注册拍卖师”改为“至少有1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改为:


  1.《福建省设立拍卖企业申请表》;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


  5.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册至申请单位的国家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条件中的“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改为“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并删除“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改为:


  1.《福建省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年度拍卖成交额专项审计);分公司《营业执照》[若该《营业执照》不能证明总公司已拨付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实物)至分公司的,则需要提供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拨付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实物)的验资报告];


  4.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办事流程改为:申请人提交一式2份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fjbs.gov.cn/)——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省商务厅——第2页——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我要申报,或直接在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项下点击“在线办理”,按提示上传相应资料进行网上申报。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含对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后发给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省商务厅的同时进行网上操作。省商务厅收齐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许可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说明理由。在省商务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厦门市商务局已接受商务厅委托,行使在厦门市辖区内“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的职能。


  四、商务部已启用新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auc.mofcom.gov.cn)。我省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应在该系统中填报相关登记信息,并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月报数据,每年1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数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要求及时进行拍品信息、拍卖会备案、竞买人信息、成交确认书、成交结算单等信息的报送。


  五、拍卖企业办理登记项目变更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改为:


  (一)《福建省拍卖企业变更登记项目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新任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时提交)。


  备案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拍卖企业应当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名并盖章,将原件交各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加盖核对章并签名确认。


  六、拍卖企业办理登记项目变更备案办理流程改为:


  办理登记项目变更备案的企业,将纸质申请材料交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福建省拍卖企业变更登记项目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厦门市商务局已接受商务厅委托,同意后即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省商务厅备案后为申请企业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www.fiet.gov.cn)公告拍卖企业相关变更信息。


  七、厦门以外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承接“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及其相关业务。


  八、其他事项暂按《福建省拍卖企业许可管理规定》(闽经贸商业〔2010〕737号)执行,待商务部修改《拍卖管理办法》后再作相应修改。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3月16日




来源:( 福建省外经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