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加油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10.09.2015  17:36





闽商务市场〔2015〕63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要求,现将下放加油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内容。从2015年8月1日起加油船的规划确认、证书核发、变更转让、年度检查、歇业、撤销等全部下放给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办理。承接单位应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规划确认。承接单位应按照省商务厅制定的加油船规划指标(“十二五”期间加油船规划指标见附件2,“十三五”加油船规划指标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下达)办理加油船规划确认,所确认的项目对应占用规划指标。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规划确认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证书核发。承接单位在按规定受理加油船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将《水上加油站(船)情况登记表》信息录入到福建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操作要求打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我厅统一印制并下发。各承接单位按以下方式编制6位数的加油船证书号码,即前三位是县(市、区)代码(见附件3),后三位是自然序列号,如闽侯县核发的第1艘加油船证书号码为108001。证书加盖承接单位公章后生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理的相关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省商务厅门户网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事指南和原省经贸委《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闽经贸政法〔2011〕596号)执行。


  四、变更转让。申请股权转让或租赁等变更事项的加油船所有证照应有效且年检合格,规划确认期间的加油船不得转让和租赁。各承接单位要将变更事项修改的信息录入到福建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后打印核发新的加油船证书,同时变更证书编号。属于租赁的变更,加油船证书有效期应与租赁合同期限一致。


  五、年度检查。每年1-3月开展的加油船年检工作由各承接单位自行负责完成,不再报设区市审查。但各承接单位年检情况应书面报告设区市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及时录入到福建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


  六、加强监管。各承接单位要加强对加油船日常监管,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强化退出机制,严格按规定办理歇业、注销、撤销手续。对加油船的规划确认、证书核发的公文要抄送各设区市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承接单位的规划确认、审批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各承接单位务必于2015年8月10日前将附件4报我厅,以便开通福建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权限。福建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另行下发。


  联系人:张容珍、黄翠华,联系电话:0591-87851382、87846361,传真:0591-87839062。


  附件:1.加油船规划确认与审批许可材料清单


  2.“十二五”期间新建水上加油船规划名单


  3.县(市、区)编码目录


  4.成品油管理人员信息表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8月7日







附件下载 



  • 加油船规划确认与审批许可材料清单.doc

  • 十二五”期间新建水上加油船规划名单.doc

  • 县(市、区)编码目录.doc

  • 成品油管理人员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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