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09.10.2014  13:33
对虚假司法鉴定“零容忍

      福建日报9月27日讯    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虚假鉴定采取“零容忍”,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负责人不得再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负责人本身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条例设置了多项法律责任条款,如: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设区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司法鉴定机构有“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等情形,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郑昭)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福建人大网9月26日讯      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苏增添、张广敏、张健、邓力平、刘群英、黄琪玉,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洪捷序、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若干规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机关工作人员名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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