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三项法规获通过

30.07.2016  18:10

  福州日报7月30日讯(记者 李白蕾)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旅游条例》和《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三项法规将分别于今年9月1日、9月1日和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华侨护照与身份证具有等同效力;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教育部门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旅游条例》明确了民宿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起旅游业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对旅游经营者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

  《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