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5月6日,福建省召开第4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对加强地震预警工作管理、强化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和建设、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将对规范地震预警工作,充分发挥地震预警功效,科学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福建省积极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率先在全国建成地震预警系统并通过在线试运行和内部测试,已具备正式对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能力。但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实践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及管理中存在和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需要统一规划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动配合才能取得减灾实效;地震预警信息具有高度社会敏感性,存在容易引起社会混乱而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问题,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
《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地震预警工作实际,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办法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
二是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办法对地震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作出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三是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的范围。办法针对不同预警信息接收对象作出相应规定:重大建设工程设施和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学校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及应急处置机制,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则鼓励采取相关地震预警应急措施;对地震预警信息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以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服务要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标准提供专门的地震预警信息服务。
四是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办法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震预警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科学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移动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公众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设置地震预警地震信息接收装置的单位应当制订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普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办法的出台,将为福建省地震预警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服务社会公众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