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已经2015年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2015年1月20日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快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使用快递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快递行业发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企业规范化运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经信、建设、商务、规划、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共同做好快递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快递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快递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应当规划安排快递服务所需的停车和装卸用地。
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件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服务纳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快递企业在农村设置快递服务网点或者利用村邮站、农村超市、农家店等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等寄递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和鼓励措施,支持快递行业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关联产业构建合作发展平台,促进快递行业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关联产业有机融合和联动发展。
第十条 鼓励快递企业整合资源,与民航、铁路、公路等运输行业联动发展。机场、车站、口岸等单位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快件集中处理场所,提供快速配载、装卸、交接等服务。安检机构应当对快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查验,提高检验效率,确保快件传递畅通。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对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快递业务的车辆,在其收寄、投递快件时,依法提供城区通行和临时停车的便利。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的车辆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准喷涂统一快递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式样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支持快递企业依法使用非机动车收投快件。鼓励快递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作为城市快件运输和收投服务工具,并按
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优惠。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等应当为快递企业收寄和投递快件提供通行、临时停车、代收、保管等便利服务。
鼓励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鼓励快递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分拨中心或者呼叫中心等落户本省,按照规定享受本省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