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06.11.2014  11:04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全面客观衡量年度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办法》规定,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取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评价和通报四个步骤进行,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设区市两级督促指导地方改进低保工作,分配省、设区市级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首先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辖区的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自评。然后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力量对所辖县(市、区)的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对设区市本级低保工作进行自评。最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照各设区市自评结果和上报的县(市、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实地核查和抽查,并根据各设区市自评结果和对所辖县(市、区)的初步评价情况、实地核查、抽查情况和相关报表数据,对各地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确定绩效等级,并通报各地。

  对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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