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4.11.2014  11:32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朝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后,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财经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为做好草案初审工作,财经工委听取了省经信委、政府法制办关于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收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征求了各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财经工委)的意见;组织调研组赴平潭、泉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委员论证会和部门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财经工委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我省重要的市场主体,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优化经济结构、保障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中小企业在产业用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仍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在贯彻此法中,需要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全国多数省市都已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草案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和特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等方面作了规范,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内容基本可行。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国家以及福建省、市、县各级政府均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扶持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中央到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有些政策落实难度较大;有的部门对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指导力度不够,细化落实不到位,不少企业不知晓,相关扶持政策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中小企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为确保相关扶持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建议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实施”;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的内容。

(二)关于中小企业履行责任问题

调研论证中,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中小企业应当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企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建议草案第六条增加规定:“中小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坚持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

健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和征信机制,建立开放、透明的信用体系,有利于增进社会对中小企业信用情况的了解,激励中小企业诚实守信,降低中小企业交易及融资成本。草案第七条对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了规定,但不够具体,不便于实践操作,建议进一步细化补充,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数据、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等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四)关于市场准入问题

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充分竞争,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小企业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实践中在法律法规未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未完全向中小企业放开,投资“玻璃门”现象依然存在。因此,为更好地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草案第八条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加以限制。

(五)关于市场公平竞争问题

调研论证中,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多处弱势,一些领域的不公平和歧视现象仍有存在,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建议草案第五章“市场开拓”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企业用地、政府采购、投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不得针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条件。

此外,根据一些委员以及调研座谈中的意见,还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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