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4.11.2014  11:32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周联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解决劳动力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的有些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二是中小企业整体素质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差;三是融资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用地瓶颈制约较为严重,用工和人才紧缺问题亟待解决;四是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中小企业创业难、信息不畅、服务指导不到位等。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这些规定为制定《条例》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政策基础和实践依据。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立法经验,将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肯定,以进一步解决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可以及时为政府提供我省中小企业整体运行状况和分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政府准确掌握企业、行业情况,进而作出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均明确要求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号)也要求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但目前,我省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相关统计数据仍有很大局限性。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既明确应当依法建立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又明确了应当由多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制度,从而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创业扶持的问题

用地难是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创建和扩大生产规模难以获得相应的土地,另一方面,实践中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效率不高,部分企业用地闲置等问题。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决中小企业用地困难,《条例(草案)》第九条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和支持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二是鼓励以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兴办中小企业,促进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为减轻创业人员负担,《条例(草案)》第十条对规定的几类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税费减免和政策优惠,并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类型收费。

(三)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财政扶持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省政府已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这样规定既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职能,又考虑到了部分县(市、区)的实际财力,便于操作。

(四)关于融资支持的问题

融资难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中小企业有效贷款抵押能力不足、信用记录不够、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等原因,中小企业往往难以获得融资支持,融资难度较大。因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必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为了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条例(草案)》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支持中小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支持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二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三是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奖励机制(第二十一条)。四是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开发相关保险产品(第二十二条)。五是推动融资租赁发展,建立风险补助机制(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技术创新的问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是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效益,不断增强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是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1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的重要举措。《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2科学技术进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目前,我省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科学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地技术发展。技术开发与创新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所限,在这方面更需要财政支持,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对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资金和政策扶持,加快建设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进建立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作了规定。

(六)关于市场建设问题

在政府采购方面,对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优先地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据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此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在推动内贸方面,《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重点通过推动物流的发展,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指导和服务;二是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在推动外贸方面,《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扩大生产规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国际性展览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参加境外投(议)标等活动。

(七)关于服务保障的问题

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特别是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法律援助、市场开拓等领域都需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相关服务。但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服务机构数量与企业需求相差较大,服务功能还不够强,服务水平质量还比较低,各地发展也不平衡,还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增强服务机构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为此,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综合或者专业的服务机构,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发展。”并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建立公益性服务和商业性服务提出了要求。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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