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琪玉辞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7.2015 16:25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鉴于黄琪玉调行政机关任职,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黄琪玉辞去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201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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