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29件议案审议结果的综合报告

30.12.2014  11:43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29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分别交由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理。各委室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已先后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书面答复有关代表。现将审议结果综合报告如下:

一、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1件(第3号)

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3号),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办理。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当前我省人口形势,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及时调整我省生育政策,有利于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此次计生条例的修改工作,已经将其列入2014年度立法计划。今年1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已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3件(第1、5、8号)

(一)蔡慧娟、陈展弘等20名代表分别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号、第5号),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经济状况、思想观念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已经20多年,部分条款及规定已显滞后。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为老年人权益保障增加新的内容。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目前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二)魏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旅游定点家庭旅馆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理。家庭旅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特色不突出、营销模式落后、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需要加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福建省旅游管理条例》列为今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目前,省政府尚未将《福建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待省政府提交法规修订草案后,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工作职责,充分考虑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三、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已列入2013—2017年立法规划的7件(第2、6、14、16、17、21、24号)

(一)林建平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号),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理。该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已近10年,部分条款及规定已显滞后;同时,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应当总结提高,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的一些规定需要与之相衔接。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的修订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二)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议案(第6号),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办理。我省小微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职业危害因素多,但职业病防治力量薄弱,职业病预防与现场监管存在不少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我省条例已不适应当前职业病防治需要和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考虑到目前我省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的职能正在调整之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田毅欣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第14号),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十余年的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颁布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也需要与上位法相衔接。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认为,对条例予以修改完善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四)罗群荣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6号),由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理。现行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对餐饮业环境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修订通过,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代表提出在修改省环境保护条例时增加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内容、删去“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建议,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将在修订时进一步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五)鄢萍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议案(第17号),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理。当前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面临一些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省国资委已起草并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了条例草稿。省政府已将其列为2014年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已将《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列为本届立法规划的预备项目。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议,待省政府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的议案后,再提请审议。

(六)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1号),由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办理。湿地保护立法曾列入省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由于湿地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统一意见协调难度大,影响了立法进度。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再次将该条例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林业厅联合成立了湿地立法项目工作小组,加快推进有关工作,目前该条例(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了解法规起草进展情况,参与前期调研论证,下阶段将充分考虑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争取尽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4号),由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理。目前我省村镇建设管理体制不完善问题依然突出,旧的《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需要。因此,对《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国务院《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完善,拟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和原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整合。住建部已于2010年着手开展此项工作,并组织专人到我省开展专题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已将《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列为本届立法规划中的调研项目。下一步,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不断推进这项工作。

四、建议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立法程序的18件(第4、7、9、10、11、12、13、15、18、19、20、22、23、25、26、27、28、29号)

(一)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的议案(第4号),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近年来,我省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的同时,仍存在行政审批效率有待提升、“重许可、轻监管”现象较为普遍、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力量需要进一步整合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地方性法规巩固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工作,为相关立法工作做好必要准备。同时建议将《福建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列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开展调研活动。

(二)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由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理。行政权力的重新划分是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哪些行政处罚权可以集中到城市综合管理机构行使,目前上位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只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所以,地方立法无权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权进行重新配置。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认为,目前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继续开展试点工作,为地方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同时,开展前期调研,进一步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吴丽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议案(第9号),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人民调解条例》或者人民调解法实施办法,对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必将产生积极作用。目前,一些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有的已就此启动了立法程序。因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一些设区的市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经验进行总结,开展立法调研,待时机成熟时将该条例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

(四)魏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第10号),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办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一直是我省人大代表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省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意见》,为我省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为确保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将其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待国家行政法规出台之后,再启动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五)魏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民办博物馆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办理。民办博物馆在我省乃至全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运行及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以制定《福建省民办博物馆管理条例》很有必要。但鉴于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陆续出台扶持政策意见,各级政府也在服务层面探索制定具体的政策细则和措施。为确保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待国家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再启动我省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六)魏刚、陈展弘等20名代表分别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议案(第12号、第20号),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办理。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学前教育事业已经成为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事业。学前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依法规范管理和保障发展,进行学前教育地方立法很有必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将制定福建省学前教育条例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并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条件成熟时按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钟奶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作出《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决定》的议案(第13号),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理。目前相当一部分社区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服务无网络、经费不足等问题和困难,制约着社区发展和功能发挥。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对社区建设很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2000年中办下发了《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我省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这些文件可以作为我省关于社区建设立法的政策依据。因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建议加强调研,总结各地在贯彻执行上述政策、规定的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将该决定的制定工作列入立法计划。

(八)黄建平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作出《福建省开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附加的决定》的议案(第15号),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理。根据立法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财税政策规定,税收立法权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开征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权自行开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附加,因此,目前以地方立法形式制定出台《福建省开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附加的决定》,条件尚不成熟;从土地出让收入和主体税种中征收生态文明专项附加,操作的时机也不适当。因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议省政府牵头开展专项调研,并由省政府适时向国务院申请将福建省作为开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附加的试点省份;同时,省人大常委会也可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积极推动该领域的全国立法。

(九)鄢萍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议案(第18号),由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2000年,对机动车尾气、扬尘(工地、道路、料场等)污染防治的规定比较原则,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规定不够健全。因此,制定《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十分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组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预计列入2014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为此,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建议待国家上位法公布后,再适时将制定《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十)朱琪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议案(第19号),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办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认为: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为确保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建议将制定《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待国家行政法规出台之后,再启动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十一)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生态补偿条例》的议案(第22号),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理。我省流域等生态补偿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完善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生态补偿制度创新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此,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法制化,十分必要。目前,省发改委正牵头制定《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议将《福建省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开展相关立法调研等前期工作,并及时跟踪了解国家条例的制定情况,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

(十二)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的议案(第23号),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办理。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运用法制手段解决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的经费多元投入机制不完善、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组织网络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家层面已出台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国共有17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的全民健身条例。这些工作都为我省适时研究起草全民健身条例,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完备的立法依据和丰富的参考素材。鉴于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现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可先行组织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按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案。

(十三)魏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条例》的议案(第25号),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理。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省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并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研究起草我省相关实施意见稿。7月,省政府已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考虑到政府购买服务涉及到转变政府职能与深化公共服务改革,当前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尚处于试点推行的探索阶段,科学化、制度化管理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议,先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试行一段时间,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十四)卢玉胜等2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水权交易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6号),由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办理。目前我国水权交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尚无上位法可依据,也无兄弟省市的相关规定可供参考,虽然已有个别地区对水权交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未形成可供全面推广的经验和做法。鉴于水权交易情况比较复杂,又无比较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水权交易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同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可积极开展调研,选择1—2个具备水权交易条件和基础的流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先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政府规章对水权交易予以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将该立法项目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启动立法程序。

(十五)周爱晶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意见》的议案(第27号),由人事代表工作室办理。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由于代表联系群众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法律对该项工作的规定比较原则,我省各级人大的有关探索和实践也有待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因此,人事代表工作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意见》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先行开展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蔡慧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植物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8号),由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办理。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适时制定《福建省植物保护条例》是必要的,通过立法将植物保护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于推动农业生产安全、粮食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天津、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制定了植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农业部正在草拟《植物保护条例》,省农业厅也于2005年就启动《福建省植物保护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植物保护条例》的立法情况,结合我省实际,与农业厅联合开展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十七)陈宜安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社会工作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9号),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研究制定《福建省社会工作促进条例》,是当前加强社会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性立法、推进福建省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目前,国家层面还缺少社会工作领域的上位法,地方立法也鲜有先例可循,需要加强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并将一些地方对社会管理有益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据此,建议将《福建省社会工作促进条例》先列为法规前期调研项目,待时机成熟时将该条例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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