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 将夫妻双方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记

23.05.2014  17:51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听取并审议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在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和人身、婚姻家庭权利的同时,加强管理化解纠纷,加大帮扶力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不断改善流动、留守妇女群体的生存发展。

      报告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以来,福建省女性就业比例达到了42.9%。2011年至2013年,福建省政府支持省妇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大力实施妇女创业贷款政策,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52.542亿元,帮助妇女8.1776万人次。

      为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利,福建省公安厅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法院率先在全国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全覆盖。福建省还在社区、村建立妇女帮扶互助组织1.7万个,安排1.08亿元扶持47个县(市、区)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同时组织关爱流动留守妇女行动,招募巾帼志愿者35万人,服务队伍3711支,不断改善流动、留守妇女群体的生存发展。

      报告指出,福建省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还得不到有效保障。福建省内多数农村受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享有土地及经济利益,在发包时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或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此外,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对侵害“出嫁女”权益的行为处理不到位。一些基层法院在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案件实体处理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对有关案件往往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或者裁判结果不同。另有很多地方土地承包到户,没有预留机动用地或土地征用补偿款,导致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检查组建议,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提供政策依据,使各地能够妥善解决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晰而引发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确保妇女的平等权利,试点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记。同时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进行备案审查和纠错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以村民自治的名义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检查组建议,福建省法院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尺度,解决相关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建议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记者吴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