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05.08.2014  14:26

(2014年3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朱淑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现行的生育政策也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且是随着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因此根据《决定》关于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求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有必要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涉及独生子女夫妻生育政策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二是有利于调整人口结构性矛盾,解决人口安全。我省“一胎半”政策已执行25年,人口出生率从1988年的243‰降到2012年1274‰,出生人数从最高峰1990年的736万人骤减至最低谷1999年的366万人。同时,从人口年龄结构来看,老年人口比重上升,2012年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82%。劳动年龄人口2011年达到峰值2568万人,“十二五”期间将以每年10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减,到2020年则只有2438万人。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根据“六普”数据,我省是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省份之一。面对生育率下降、老龄化加剧、出生人口性别比高、劳动力下降的趋势,如不及时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劳动力不足将愈加明显,人口红利将逐渐消失,出生人口性别比会加剧失调,不利于人口自身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是启动我省单独生育两孩政策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从2001年1月起我省就已经实行农村一方独生子女家庭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在实施农村单独生育两孩政策方面有了一定基础和经验。现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仅增加城镇一方单独居民的生育量,根据2013年7月份开展的独生子女婚育情况全面调查,目前全省城镇“单独”夫妻约1062万对,其中已生育一孩的825万对,未生育的205万对,近几年每年新婚的城镇单独夫妻约在15万对左右。另据对城镇单独已生育一孩夫妻的问卷调查,如果2014年起实行城镇单独两孩政策,也只有约60%符合条件的人群可能在“十二五”期间生育二胎,可能增加出生56万人,对出生率的影响只有约06个千分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省人口出生影响并不显著,对实现“十二五”总人口控制目标影响较小,不会出现生育人口的大波动,也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资源造成太大的压力。

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单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

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关于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的规定

根据本次修正后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单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如果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应当根据《条例》关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为了规范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三)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为明确对独生子女界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定义,在第七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五十八条。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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