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用机制激活基层积极性
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旨在借鉴三明市、厦门市等地的成熟做法,通过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明显上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更加落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意见》提出,在县级区域内,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家县办综合性医院、1家县办中医类医院和1家县办妇幼保健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到2020年实现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双达标,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
《意见》要求,2016年年底前各县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要全部成立。借鉴长汀县“一归口、三下放”的经验,改革县域医疗机构办医体制,由县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能(人事、业务、经费等)进行归口管理,并将内部人事管理权(聘用编外人员、内部人员管理)、经营权(科室设置、专科发展、资金安排等)、分配权(统筹使用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收支结余和财政安排的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等)下放给医院自主分配,以从机制上解决基层活力不足问题。同时,县医管委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督,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财务年度预算和委派总会计师制度。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年度审计和院长离任审计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考核机制。
此外,借鉴三明市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经验,以改革医院内部分配制度为突破口,改革工资总额核定办法。将医院总收入结构分为三块,即药品耗材、检查化验、诊察护理床位手术治疗收入(即医务性收入)。医院人员工资总额的测算仅与医务性收入挂钩,努力破除医院逐利机制,充分体现医护人员的劳务价值。
《意见》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构成,一是财政核拨的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五险一金”);二是扣除成本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三是医务性收入(扣除药品耗材、检查化验),工资总量由县医管委核定。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冲抵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五险一金”)。(健康报12月12日第01版 记者 韩璐 林世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