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自2005年以来,全省累计依法查处煤矿事故123起,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733名,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名,依法予以党(政)纪处分143名,累计罚款2271.56万元,提请关闭矿井6家。在已调查处理的事故中,没有一起引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抓规范运行,建立完善事故处理系列工作制度。以机制建设为抓手,从事故接报到事故调查、批复、问责、结案等各个环节,建立了严、细、实的事故调查处理体系。在规范运行方面,出台了《福建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对事故调查处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进行细化;在事故调查环节,建立了事故矿井剖析式监察制度、调查分析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纪检监察全程参与制度等;在问责环节,建立了专人跟踪督导、地方政府书面反馈、事故约谈督导制度;在信息公开环节,建立调查报告全文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事故问责及防范措施落实方面,建立事故矿井回头看专项监察制度,每年定期组织事故矿井回头看专项监察,对事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从严处罚。
抓严厉问责,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始终突出“严”字当头,注重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震慑作用。一是从严调查。对每起事故,除了对事故地点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和分析外,还对事故矿井的各生产系统、环节、安全管理现状等进行不留死角的剖析式监察,全面查找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上的问题,进而全面部析造成事故的深层次原因。二是严厉问责。坚持做到“两个一律”:即凡是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凡是存在监管人员明显的不作为、失察失管等情节的,一律追究党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国土、安监等部门联合下文规定:凡是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及以上;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矿长。2014年省政府明确规定,凡9万吨以下或因超层越界开采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狠抓落实。对事故查处落实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较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一般死亡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
抓事故预防,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及事故防范。一是开展预警通报。建立了事故快速预警通报平台,及时向全省煤管部门负责人和煤矿矿长发送事故信息或预警通报,促进“一矿出事故,全省煤矿受警示”。二是大力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每年深入矿区举办事故案例专题讲座、事故案例现场分析点评、发放警示教育光盘等,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专题讲座86场次,发放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光盘近2000张。三是加强事故分析。每月定期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状况分析和典型事故研讨,分区域、分类型分析事故特点,把问题和隐患查深查透,找出倾向性问题和规律性特点,并“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对策,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四是开展事故约谈。出台了《福建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发生较大以上或者性质比较严重事故的地区,及时发出预警通报,并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企业进行约谈告诫,近年来,已先后约谈企业26人次,约谈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8人次,约谈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2人次。
抓服务与指导,促进煤矿本质安全。一是对事故矿井开展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每起事故,在全面查找事故矿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技术层面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帮助企业深刻部析存在问题的危害、原因和解决办法,既促进了企业整改效率,又提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识。二是开展隐患识别和治理的专题知识讲座。结合各地煤矿事故反映出的特点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隐患识别和治理的专题知识讲座,不断提高部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处理隐患的能力。自建局以来,先后在各地组织了46次专题知识讲座,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三是督促指导做好业主整合和技术改造工作。在事故调查和事故矿井监察中,发现存在多业主和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矿井,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典型引路等措施,引导和帮助煤矿企业走业主整合和技术改造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