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品牌亮八闽 公信赢认同

15.03.2016  13:51
  亮点1

  服务大局敢担当

  今年2月,作为福建首例H股上市公司重整案、福建诺奇股份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正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泉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15.5亿债权、230多家债权人的各方利益,实现了债权人、企业、职工、股东、投资人多方利益主体共赢的局面,为泉州乃至各地危困企业的重整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5年,福建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福建被确定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州新区获批建设,加上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福建“多区叠加”的战略格局基本形成。

  立足新起点,福建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后出台保障和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10余份司法指导性意见。为保障福建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和建设,福建高院确定在福州马尾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厦门湖里法院设立自贸区法庭,集中审理相关案件,建立和完善司法决策、工作会商、信息报送、调查研究等制度。与此同时,福建法院还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加强涉外、涉港澳、涉侨、海事海商和铁路运输案件审判工作,审结案件8915件,开展“一带一路”司法保障问题研究重大审判理论课题调研。福州、平潭法院加强对平潭开放开发和福州新区建设的服务保障,厦门中院、厦门海事法院支持促进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

  亮点 2

    涉台司法走前头

  率先在全国设立首个涉台司法事务办公室、首个涉台审判庭和涉台法庭,在全国首创邀请台胞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等,办结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居全国之首。近年来,福建省涉台司法工作创下多个第一。

  福建与台湾一衣带水,闽台间具有地缘近、血缘亲、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优势。福建法院立足特殊区位优势和法院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涉台司法工作,在完善涉台审判机制,涉台司法互助、交流、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服务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福建高院和9个中院均设立包括审理涉台案件在内的民事审判庭,厦门海事法院成立全国首个涉台海事审判庭,漳州、厦门等17个法院先后设立独立建制的涉台案件审判庭。各地法院基本建成涉台案件“绿色通道”,在台商投资区、台企聚集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台商会馆等设立巡回法庭、司法服务联系点、司法服务站,切实保障涉台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2009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办结各类涉台案件近2万件,约占大陆法院审结该类案件总数的40%。福建高院连续成功举办七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有力地推动两岸司法交流与合作。

  亮点3

  生态司法成样本

  2015年10月29日,“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福建省南平中院落槌。有关专家指出:“南平案是个积极信号,预示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老问题将开始瓦解。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又作出“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战略部署,绘就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

  福建法院牢牢抓住机遇,发挥区位优势、先行优势、政策优势,推进生态修复性司法的应用,创新完善了生态修复、公益诉讼、专家参与、便民诉讼、多元化解、联动保护、司法建议、以案释法、闽台合作等“九项机制”, 努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业化体系,形成了符合省情、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 2008年至今,福建高院先后出台20余份指导性司法文件,全面加强对全省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审判业务指导。全省法院已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67个,专门合议庭17个,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量、生态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共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1.9万余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龙岩中院、漳州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亮点4

  少年审判开新局

  今年“三八”前夕,“法官妈妈”詹红荔再次聚焦媒体关注的目光。因在其耕耘的少年审判领域创新“三三九不工作法”,先后帮助300多名新生少年和问题少年重返课堂或顺利升学,詹红荔被全国妇联授予“2015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仅有10位杰出女性获此殊荣。

  詹红荔、龚一海、张岳等极具代表性的少年审判法官,成为福建少年审判司法品牌建设的显著亮点。

  福建法院立足审判,注重延伸,改革创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着力挽救和帮助失足青少年,走出了一条“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法情相融、多策并用”的福建特色少年审判之路。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力量不断优化,少年法庭设置率达77.42%。各地法院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全方位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措施,积极推行分案审理、集中管辖、圆桌审判、量刑规范化等固有制度。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社会调查、心理干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和解、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新兴制度,大胆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释明告知、弹性量刑、附条件缓刑、相对不定期刑、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员等特色制度,不断促进少年审判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