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助外来工维权

13.11.2014  11:53
      法制日报11月13日讯  记者吴亚东  今年1月23日下午,临近年关,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一幢大楼的楼顶出现了惊险的一幕。一名满脸沧桑的中年妇女站在5楼楼顶边缘欲寻短见,哭得十分伤心。经过多方努力劝说,一起悲剧才得以避免。

  中年妇女姓郝,是湖北省广水市人。郝某和丈夫李某带着13个老乡来明溪打工,经结算尚有9.7万元工资未领。随着年关将至,其余老乡都先行回了家乡,并委托郝某夫妻二人代讨工资。由于工资难讨,难以向老乡交代,郝某心情十分急躁,便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立即决定给予郝某等人法律援助,并与县劳动局、县建设局、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承包方等相关人员联系,商定欠薪付款事宜。

  因承包方反复不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眼见当天又无法拿到工资,郝某的情绪再次激动起来。为避免意外发生,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随时陪护着郝某,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冯安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援工作人员还趁热打铁,建议付款方当晚直接通过电子银行将工资款转账到了郝某儿子的账户。郝某于当晚8时确认了收款,随即踏上了回家过节的旅途。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作为沿海开放省份,福建成为了农民工输入大省,农民工人数占到全省人口总数的30%。

  “为了解决大量外来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福建省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只要案件管辖地在本地区,不分受援人省份,均予以受理。”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暴闽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近年来,福建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在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全部建成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全省1104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全部设立法律援助站,在村居全部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还依托全省各级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为各类农民工的不同法律援助需求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实现“应援尽援”。

  为探索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司法部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的总体部署,福建省建立了农民工法援异地协作机制,使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

  2007年7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率先和全国33个城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签订《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协议》,明确了协作原则、组织形式、协作内容、形式和方法等问题,及时有效维护异地务工的农民工权益。

  福建与贵州建立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机制,更好地推动了两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实现了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此外,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还与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司法局签订了《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作意向书》,并根据古蔺县司法局提供的来荔务工人员名单发放“法律援助证”,做到人手一证。持有《法律援助证》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目前,福建省已有超过35万名农民工领到《法律援助证》,这一举措使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以超过10%的幅度增长。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4年8月,福建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6万余件,受援人总数7.2万余人,其中农民工3万余人,占受援人总数的43%;免收农民工法律服务费用7400万元,减免缓收诉讼费1618万元,为农民工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5亿元,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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