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机关去年司法救助225人307万元

09.03.2015  13:43

 

 

福建检察网3月9日讯(张铭坚)2014年,福建全省检察机关对225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共计发放救助金额307.24万元,同比(226.26)增长35.8%。其中省检察院本级对25起案件中的受害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额98.5万元。

领导重视,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和高检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对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4月,在全省检察机关控申业务网络培训班上,省检察院邀请高检院申诉厅领导就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关内容为三级院干警授课讲解。2014年6月,省检察院结合调研活动,赴九地市检查各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建立档案制度、台账制度情况,了解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面对面加强工作指导。2014年7月,根据省检察院领导要求,在省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专题学习会上对国家司法救助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学习。省检察院加强同省委政法委沟通协调,对省委政法委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完善我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出言献策。南靖县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被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情况》采用。

完善制度,推进检察环节救助工作。 2014年3月,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对救助的原则、对象、标准和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4年9月,省检察院针对我省救助工作实际存在的问题,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检察环节救助重点、责任、方式等,对加强内部协调配合提出具体要求,完善了我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范性文件,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规范进行。厦门市两级院均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联络小组,厦门市湖里区院制定《关于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推进了救助工作开展。

主动救助,依法落实救助责任 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对属于检察机关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论其是否申诉信访,不论其户籍在本地还是外地,均积极主动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并为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便利条件,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促进案结事了,增强执法亲和力。

突出重点,切实强化权利保障。 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重点救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和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内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同时,积极探索实践,适当扩大救助面。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在检察环节申诉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家庭困难的,也主动予以主动。

丰富形式,进一步优化救助效果。 在以支付救助金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重点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增强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南平市院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加强同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救助信息,拓宽救助来源。漳州市两级院把巡回检察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着力救助巡访过程中发现的特困刑事被害人,2014年,共受理救助申请55件,发放救助资金32.33万元。龙岩长汀县院与电视台联合拍摄司法救助专题片《司法救助暖人心》、《司法救助 冬日暖心》,引起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