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暂调实施地方性法规 为自贸区建设预热

01.04.2015  13:00

  福建决定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积极推进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即将挂牌运行的福建自贸试验区预热。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31日在福州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规定的12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少伟表示,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应调整实施福建有关地方性法规,是适时而必要的,有利于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于法有据,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当天审议通过的此项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福建暂时停止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决定》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福建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福建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桦表示,这将凸显“负面清单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核心精神,有利于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

  根据《决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将在三年内实行试行,由实践证明是否可行,行之有效的将修改完善完善地方性法规,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将恢复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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