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放宽《台湾居民登陆证》有效期
“《台湾居民登陆证》五年内有效,可以多次登记,但每次登记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这是《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中的内容。
25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该草案修改稿提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涉及修订证件管理、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无居民海岛治安管理等方面内容。
有参会人士提出,《台湾居民登陆证》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使用对象、范围有交叉,建议处理好两证关系,避免台胞重复办证。
为此,该草案修改稿在第十条第一款增加:“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台湾船舶来靠本省台湾船舶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后,船舶上台湾居民需上岸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
为方便台湾居民登陆,福建拟放宽《台湾居民登陆证》有效期,一年修改为五年。该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台湾居民登陆证》五年内有效,可以多次登记,但每次登记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
关于台湾船舶停靠点管理,该草案修改稿明确“台湾船舶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并指出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应当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报,提交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等,离港前也应当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达13.6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752公里,共有出海船舶64979艘,出海渔船民132715人,船舶数居大陆第一。福建区位特殊,直面台澎金马,拥有台湾船舶停泊点35个,是台湾船舶在大陆的主要停泊点。
近年来,沿海治安形势多变。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温佳禄表示,为适应福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需要,提升沿海边防管理服务水平,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完)
(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