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物院馆藏标本养护、修复项目招标公告
各投标人:
福建博物院为完成自然馆标本“一普”工作,要对展厅和库房的动物标本进行拍照,工作人员通过对比发现目前的标本普遍存在灰尘多、标本色彩失真的现象,需对标本进行灰尘清理及上光上色的保养才能达到拍照效果。现对标本的灰尘清理及上光上色的保养工作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各投标人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报价。我院将对投标资料进行评审,以确定中标单位。
一、招标内容及各项要求
(一) 概况
1、主要内容:动物标本的修复、清理及上光上色的保养工作。
2、具体数量: 软体147件 、鱼类33件、两爬38件、鸟类180件、兽类56件、骨骼58件。合计512件。
3、实施周期:采购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制作工作。
4、实施地点:福建博物院内。
5、具体要求:
1)科学性要求:修复或清洁后,标本应肌理清晰、结构正确、形态生动美观、无明显科学错误,特别是躯体结构(包括骨架关节位置、肌肉形态、用眼形状和颜色、口腔形状和颜色等)、体姿体态(包括物种各自然生活时形态)等方面不能出现明显科学错误。
2)工艺要求:采用柔和的清洁剂对标本表面进行细致清洗,专业美工精心上色。
3)材料要求:如上所述,因为有国际动物标本陈列,因此清洁修复标本优先、尽量采用优质材料。
(二)投标人相关要求
2.1投标人须为年检合格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4具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野生动物标识单位;
2.5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2.6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标本技术专业职称;
2.7具有近年来参加国际标本技术培训的结业证书;
2.8具有近年来参加全国标本作品大赛的获奖证书;
2.9具有近年来参与全国博物馆动物标本修复、制作项目;
2.10投标书格式须依序包含以下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标本处理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文件【含年检合格的以下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授权书(需有法人代表签字)、其它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材料恕不退还。
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有效、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三) 技术及服务要求
3.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产品及技术服务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技术及服务符合国际、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3.2投标人必须对公告中的技术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完全符合或优于公告要求。
(四)验收要求:
4.1验收标准:委托方按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招标公告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标本处理情况等验收,以上标准若有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准。中标方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中标方须无条件采取措施保证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4.2验收程序和方法
1)中标方自检:中标方对所有标本的情况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投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同时向委托方提供自检记录。
2)验收按物种鉴定、皮张质量、制作技术(全身毛发清洁程度,眼口鼻等重点部位、补毛补色等整形技术)等方面进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标本有错漏、次品、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者,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并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更换与合同规定不符标本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验收与最终验收:中标方自检后,中标方与委托方应按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标本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4)中标方在委托方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如有)。
(五)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要求
5.1中标人对制作的标本提供终身维护服务。制作标本的质保期均为1年,在质保期内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质保期外可向采购人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5.2质量保修期后的服务要求
质保期结束后,中标方仍应对货物提供终身全面维护服务,中标方有责任自行维护或在福州指定有能力的代理人对标本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
5.3维修服务的响应时间
标本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中标方收到质量问题报告后在1小时内做到响应,并保证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护服务。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标本体明显褪色变色、标本体表面鳞片皮毛羽毛脱落、标本体明显虫害和霉变等。
5.4投标方可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护服务承诺。
5.5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要求
中标方应结合投标方自检、最终验收阶段,免费为采购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标本保养、维护等方面的现场培训以及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六)最高限价
人民币57550元(大写:伍万柒仟伍佰伍拾元)。凡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二、招标相关情况
1、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投标人准备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投标文件于2015年7月14日(周二)上午11:30 前(北京时间)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至福建博物院(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96号福建博物院办公楼 207办公室),请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5年7月14日(周二)下午 15:00,由福建博物院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现场验封、开封,并按照规定的评审方案进行评审。请投标人于当日14:45到达开标地点。
3、开标地点:福建博物院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4、评标方法:由福建博物院评标小组采取最低价评分法。
5、通知中标时间:2015年7月14日(周二)下午。
6、签订合同时间:通知中标时间后15日历日内。
7、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后30日历日内完成。
8、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四次付款;
1)付款前,中标人须提供每次支付的实际金额的等额正式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2)中标人合格工作量过50%时,向采购人申请验收,采购人按验收报告,支付中标人50%合同价款。
3)中标人合格工作量过80%时,向采购人申请验收,采购人按验收报告,支付中标人30%合同价款。
4)中标人合格工作量全部完成时,向采购人申请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人合同价款的剩余15%。
5)合同总额5%余款做为保证金一年后全部付清。
9、如果中标人未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中标人承诺承担如下责任:如未按时完成,每逾期1日,中标人需赔偿福建博物院合同总额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福建博物院有权解除合同。福建博物院解除合同的中标人,需赔偿福建博物院重新招标支出的费用以及完成该项目多支出的金额(如有),并退还已收取的福建博物院支付的全部费用(如有)。中标人无理由解除合同,承担的责任与因中标人违约导致福建博物院解除合同时相同。
10、联系人:陈宇:0591-83757630
福建博物院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