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措施促高速公路健康发展

11.08.2014  03:14

  东南网8月8日讯(本网记者 陈薪宇)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促进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巩固提升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全面深化标准化管理、拓宽高速公路融资渠道、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等八条措施以促进全省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新增高速公路互通要科学论证,按程序报批,所有费用(包括互通、收费站、按规定需要设置连接线的建设费用以及征迁、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原则上由申请单位承担。但现有出入口互通间距超过30公里,且所属路段收费清算后的收入在扣除贷款利息、运营及养护费用后仍有盈余的,其中互通、收费站部分建安投资的60%可在建成后作为银行贷款转由高速公路路段公司承担,其余投资部分由申请单位负责。

  福建将支持省高速公路公司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基地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后,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手续,按项目省市股比分别持有,盘活高速公路土地资产,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高速公路公司另行研究制定。对高速公路运营补亏土地收储项目,在林地占用、土地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

  同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引进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对今明两年提前启动开工的15个“十三五”建设项目,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建设的项目,省级给予每公里400万元投资补助;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国高网项目,交通运输部对项目的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并全部由市级持股,项目资本金扣除交通运输部投资后的不足部分由省市按51:49比例出资(公司双方具体持股比例待交通运输部投资确定后按此原则测算确定);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地方网项目,省市按40:60比例出资,交通运输部对项目的补助作为项目资本金并全部由市级持股;继续执行“一项目一平衡”政策,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级政府负责承担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平衡。其它省网规划项目由各设区市负责筹资建设或引进社会资金建设。

  2014-2018年度,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亿元用于高速公路省级资本金债务贴息;省财政每年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融资需要及财政增收情况统筹考虑给予贴息支持。《关于研究交通运输有关工作的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3号)确定的“从2012年起,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量部分由省级全额统筹用于交通建设,同时增量部分不再计提水利建设基金,上述资金在2015年前全额用于高速公路省级债务利息贴息或省级资本金投入”的政策延续至2018年末。

  2017年12月31日前,全省高速公路新开工建设项目按国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高速公路公司用于水土保持工作;对使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所收资金用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内造林绿化。

  《通知》还明确了,2018年12月31日前,对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统一按《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业征收标准下限(即营业额的0.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此外,《通知》还提出进一步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建管养一体化,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努力实现高速公路路网最优化、服务品牌化、资源集约化、效益最大化;在高速公路设计、招投标、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加快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