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位一体“生态司法”夯筑中国“最绿省份”
中新网福州8月8日电 (记者 林春茵)时隔两年,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在回顾打赢“最严”新环保法出台后中国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时,仍难掩激动。
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南平生态破坏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判:判令谢知锦等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
时任福建省高院生态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祝昌霖仍记得该案:其中,被告方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将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人民币,下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
林英认为,第一案的启示在于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等,“在实质上,司法真正成为修复生态、保护环境的最后防线”。
2014年,中国“最绿省份”福建成为中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2016年8月,福建升级为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肩负着为构建生态文明制度“四梁八柱”探索路径的重要使命。
资料图:位于福建福鼎的大洋山森林公园。中新社记者 王东明 摄
与此同时,福建审结生态类案件呈“井喷”增长。《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类案件3476件,受理案件数、审结案件数、人均办案数均创历史新高。
“福建生态司法体制机制创新成功案例数量居全国首位,为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福建省长于伟国在日前省政府与省法院联席会议上如是点评。
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看来,从1982年率先建立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到2014年福建列为5个重点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省份之一,“福建省以最严格的司法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至今已有35年沿革。”
经过35年探索,福建摸索出“惩治、修复、联防”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创新模式。如今,生态司法的“福建样本”已出现升级版。马新岚告诉记者,生态修复机制即为其中一大亮点。
“生态修复”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以法院裁判方式确定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等具体内容。福建还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用于垫付诉讼费用、修复环境、改善生态等。
祝昌霖提到,2008年至2015年,福建法院审理毁林案件适用补种复绿573件663人,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287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7万余亩。
仅在“客家祖地”龙岩市长汀县,被告人签订补种协议98份,法院与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联合对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复绿补植面积达7359亩,84.9%的被毁林地由被告人及其家属修复。
在升级版的生态司法“福建样本”中,随着“寻找替代水源”、“增殖放流”等措施陆续出台,修复性生态司法工作从林业扩展到水源、渔业等更多领域,从涉林案件拓展到污染案件等。在福建省65个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庭、17个专门合议庭中,“因地制宜”成为它们审理生态案件的关注点。
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生态司法并非单兵作战,还有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全流域生态补偿、绿色金融、河长制、股权交易、弱化GDP考核等一系列生态文明制度的创新。福建用“绿色”指挥棒奏响八闽欢歌。
全国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福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5.95%,森林面积达801.27万公顷。生态优势正成为福建实现绿色发展、“绿色崛起”的助推器。(完)
【责任编辑:施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