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企业排放有毒物质入河溪 公司副总获刑罚

16.11.2015  15:49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7月起,谢某某任连城某锰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车间生产及环保等相关工作。在生产过程中,谢某某对原料堆场、生产废水等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建设和处理,在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对原料堆场仍未按规范建设,对生产车间地面清洗水亦未进行净化处理。露天堆放的原料经雨水冲刷、生产车间因地面清洗产生废水,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流入雨水沟,经简易拦截后直接排入河溪,严重污染环境。

  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雨水沟排出的污水总镉含量1.05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9.5倍。2014年4月9日,谢某某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直接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其悔罪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陈立烽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