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9项价费措施促生态文明建设
福州市日前出台29项价费政策措施,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明确,实行非居民差别水价政策。2017年底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适时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减少水污染排放量,促进水污染防治。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要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成本、污染治理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财政奖补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实施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价格政策,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城市和有条件的镇要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征收;农村地区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缴纳保洁费。
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购入成本与销售联动的价格机制,及时合理调整天然气价格。对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的灵活价格政策。
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扩大政策。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
实施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积极贯彻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政策,更好地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消费。(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