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检察院:“两个第一”是这样炼成的
“两个第一”是这样炼成的 ——记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
福建检察网3月12日讯(王光忠 林凌) 长期以来,一提到检察院,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指控犯罪的情景,公诉部门因此成为检察机关的“招牌”部门。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们将这块“招牌”擦得光彩夺目,特别是去年公诉科职务犯罪案件审结、起诉数量均位列福州市基层院第一,为打造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治安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为鼓楼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去年,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30件53人,其中依法提起公诉19件35人,涉及处级干部或因贪污数额巨大或被判无期徒刑的报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5件1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件7人。那么,职务犯罪案件审结、起诉数量这两个全市第一是怎样炼成的呢?记者来到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找到了答案。
公诉介入侦查 提升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
前不久,由鼓楼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某部主任陈某受贿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正式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人员仅用几天时间便审结提起公诉。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能够提起公诉,要归功于鼓楼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推行的“公诉介入侦查”办案模式。
近年来,为提高自侦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大胆创新,对自侦案件推行“公诉介入侦查”办案模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诉干警注重全面细致审查,主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线索;移送后同步提前介入侦查,公诉部门成立职务犯罪专办小组,在自侦部门立案后,便指派专办小组成员介入侦查,提出具体侦查意见,注重以定罪量刑事实证据为主线,围绕取证工作的“关键点”、“隐患点”、“易漏点”开展引导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审查起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审查起诉阶段,专办小组与侦查部门始终保持密切联系,对需完善证据,及时沟通意见,在保证案件质量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了快审快结。”鼓楼区公诉科负责人林峰向记者介绍办案新模式。
自行调查取证 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为了更好地确保办案质量,夯实案件证据基础,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主动探索开展自行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2009年9月,林某受省集团某公司的委派担任该集团公司福州经营部经理,利用职便,侵吞公共财产13万余元,并在和供应厂商业务员经济往来中,多次收受供应厂商业务员回扣,共计7万余元。该案由该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经公诉干警审查后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其间,公诉干警审查后发现林某等人的主体身份问题尚未查清,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存在争议,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公诉干警亲自前往福建省供销社等部门就主体身份、单位及资产性质等问题进行取证,审查终结后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公诉干警制作详细的补查提纲,就补查目的、补查方向、补查重点等问题,与侦查人员及时沟通,同步审查新补充的证据材料,提高补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提升办案质量,务实案件证据基础。”林峰介绍。
庭前会议 为公正注入正能量
“召开庭前会议是林某、施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得到有效审理的关键,不仅让我们提前知悉了辩护方新的证据材料,使我们能够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仔细核实,避免了正式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和休庭补正。”林峰说。
2012年6月,林某在福州市某局任处长期间,利用职便,促成福建某公司与福州某局签订的项目调查协议书。同时,在林某的推荐下,未按政府采购活动规定询价、招投标的情况下,由时任福州市某部处长的施某以福州市某部的名义与福建某公司签订了统计调查项目合同书。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多次向林某贿送19.5万元,向施某贿送10.55万。经公诉干警审查终结后,于2014年7月30日以被告人林某、施某涉嫌受贿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召开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明确案件事实和证据争点,处理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了开庭审理的充分、持续、高效。
林峰介绍说,庭前会议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妥善解决申请通知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程序性问题,为庭审解决证据合法性异议问题打下坚实基础,保证正式庭审不因程序事项异议而中断,节省庭审时间,提升庭审流畅性。同时,也使检察机关正式庭审中指控犯罪有的放矢、详略得当。
鼓楼检察院公诉部门十分精心准备出庭工作,通过案情分析、证据分析、法理分析等方法,精心制作“三纲一书”,根据案件事实,扎实做好答辩预测,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和所需的材料列入提纲并多次进行模拟答辩,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通过庭前会议,不仅更有效地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还能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为庭审开辟了一个纯粹的、不受干扰的实体审查空间,有效提升公诉质效和庭审效率。”公诉科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