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行政巡回法庭首次开进工会
近日,福州长乐法院组织党员法官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巡回审判点”巡回审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件,并邀请区总工会干部、区人社局干部、企业职工、村居群众等旁听庭审。这是该院首次将行政巡回法庭开进工会。
原告一物流公司驾驶员黄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济开发区人社局和福州市人社局先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黄某属于工伤。该公司不服,以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决定书。
当天,在巡回审判点,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物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的事故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黄某的事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的情形。最后,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结束后,长乐法院第四党支部书记、综合审判庭庭长孙国富和党员干警代表就工伤认定相关问题进行现场答疑解惑,并对企业用工工伤案件风险防范与处理提出了意见建议。
据介绍,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长乐法院充分发挥以案说法、便民普法的作用,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自“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长乐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开展法治宣讲、巡回审判等活动20余场,发放普法材料800余份,受众1700余人次。
对此,办案法官则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即使存在一些违章操作行为,也不必然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的首要法律精神就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既可以降低企业的财产损失,又可以使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