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服务保障铁路建设发展见闻
21.10.2014 10:10
本文来源: 法院
助平安
铁路安全牵动千万家。有一段时间,福建境内破坏高铁设施设备犯罪特别是盗割贯通地线犯罪高发。贯通地线是保护高铁信号设备、防雷击和防电磁场干扰的重要设施,被破坏后可能造成动车信号接收误码,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为遏制各类侵害高铁违法犯罪高发多发的态势,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办案法官在调查福建涉高铁犯罪的情况和分析犯罪高发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预防打击破坏高铁犯罪的意见和建议,将调研报告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层报上级机关,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和铁路局的高度重视。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副省长张志南和铁路局领导先后在专报上批示,福建省政府专门就加强铁路治安管控出台文件。铁路部门接受法院的建议,改进了电缆敷设工作的技术规范,加强电缆的安全防护和线路巡视,大大降低了破坏高铁设施设备案件的发案率。
近年来,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持续开展“司法走转改”和“司法进企业”活动,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司法服务和谐春运”活动,深入事故多发区和矛盾集中地,贴近铁路职工的作业现场,走到旅客货主中,开展法律延伸服务,征集需求,宣讲法律,化解矛盾。同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主动与铁路机务、车务、工务、安监等部门调研座谈,向他们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近年来向铁路部门提出的加强旅客乘降组织、完善安全防护警示设施、加强司机鸣笛管理考核和固定事故处理现场证据等建议,得到有关部门重视和采纳,促进铁路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五年来共发出司法建议69份,其中80%得到反馈落实。辖区内路外伤亡事故及纠纷呈逐年下降趋势。
保畅通
海西铁路规划承载了福建人民开发资源致富奔小康的强烈愿望。如何把规划和梦想早日变成现实,是铁路建设者们的责任,也是铁路法院法官们思考的主题。
2005年,温福高铁开工建设,标志福建大规模铁路建设开始。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迅速制定《关于为福建铁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从公正司法、纠纷调处、延伸服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出台12条服务保障措施,着眼于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风险处理,建立建设工程信息反馈、纠纷的预警和快速调处机制,并专门成立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司法保障服务领导小组,负责与铁路建设单位沟通协调。2005年以来,通过该机制反馈涉法信息上千条,以咨询、诉前调解等形式化解纠纷358起,以即审、即调等速裁形式调处诉至法院的涉及工期、质量、进度款支付、拖延交付建设物资、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等各类案件89件。原告将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境内的温福铁路(福建段)Ⅱ标段山顶岩隧道进口段、天池山隧道出口段承包给被告。因在施工中,被告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多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告于2008年1月28日责令其退场,但被告拒不退场,并将机械设备放置在两个隧道洞口处阻挠施工长达两个多月。受理此案后,福铁法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成立由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专项行动小组,制定周密详细的先予执行预案,并联系地方法院、地方公安派出所予以配合协作。慑于法律的威慑力,工地现场其他人员陆续退出执行现场。经过两个小时执行,堵塞隧道的工程机械全部被移出隧道。在排除了隧道施工障碍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通过释明法律,分析责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近年来,像这样因纠纷而阻挠施工、围堵隧道口事件在福建高铁建设中发生过多起。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们本着保护守信履约、制裁失信违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既对阻工者予以适当的法律震慑,又实事求是地考虑其实际损失,调判结合,通过依法公正裁判和释法说理,有效防止阻工现象的蔓延和损失的扩大,维护铁路建设的法治秩序。
促和谐
2011年2月,在相隔不到10天内,相邻而居的刘丽和许珍(均为化名)两人分别在住家附近的漳泉线上被经过的列车碰撞导致颅脑损伤、丧失意识,经鉴定均为一级伤残。原告刘丽系外来人员,刚满6岁,与父母、祖母和兄弟们一同租住在泉州郊区,一家6口人仅靠父亲搬运砂土打工维生。刘丽的受伤,使本就贫穷的家庭陷入困境。而许家情况也十分窘迫,许珍的受伤,使得并不富裕的家庭遭受重大打击。为了讨回公道,两家人委托律师向铁路管理部门索赔。
受理案件伊始,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就积极联系被告方,说服铁路局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先行支付两原告在恢复期的治疗费用。同时为了减轻当事人讼累、快速妥善化解纠纷,法官和书记员在举证期限内冒着酷暑到事故发生地了解路况,到铁路一线站段调取列车行车记录。法官就事故责任大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原、被告双方进行详细分析、释明。经过8个小时的耐心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法官秉公办案、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予以称赞,并向铁路运输法院送来了锦旗。
在多年的探索实践中,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充分发挥维权、维稳的功能,结合辖区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实际,运用“情理法相融并用,调判释结合促和”的纠纷处理模式,化解大量在铁路运营中发生的重大疑难纠纷。五年来,该院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率达到83%,服判息诉率达1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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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14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