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这里宴遇"傍上厦门"宴遇"?法院:构成近似

25.11.2015  09:16

  福州新闻网11月25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李瑞钦)厦门某餐饮企业认为自己的“宴遇”商标被福州一个体工商户“傍名牌”,为此诉至法院。近日,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林某必须停止“宴遇”二字的突出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据悉,第5750565号“宴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由某印象公司申请,于2010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

  2013年3月,某印象公司与厦门某餐饮公司(原告)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将“宴遇”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使用。厦门某餐饮公司在其3家门店的店牌及点餐本、纸巾盒等物品上使用“宴遇”字样。

  2013年9月6日,被告林某经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这里宴遇饮食店”。店内招牌、菜单、名片、餐具纸盒、纸巾、牙签、预定卡等物品上均使用了“在这里宴遇”字样。并且,“在这里”与“宴遇”的字体、样式均不相同,且明显小于“宴遇”。

  为此,厦门某餐饮公司认为自己被“傍名牌”,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用印制有“宴遇”字样的店招、宣传单及微博,并赔偿相应损失。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宴遇”是由文字加图形组合的商标,“宴遇”二字为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告经营的这里宴遇饮食店的企业名称中包含“宴遇”二字。而原、被告均属于餐饮服务行业,系同一类服务范围。被告在其店面招牌上、菜单、名片、餐具纸盒等物品上使用了“在这里宴遇”字样,但“宴遇”二字竖向排列在“在这里”后面,且“宴遇”字号明显大于“在这里”,二者字体也不一样,突出了“宴遇”二字。这与原告使用的“宴遇”商标构成近似。

  另外,从原告“宴遇”商标构成来看,该商标中的立体图形不具有太大的显著性和识别力。而按照中国人的文字使用习惯和称谓习惯,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的是“宴遇”两个字,这两个字更容易让消费者识别服务的来源,因而具有更强的识别力。同样,从被告在其店招上突出使用的“宴遇”标识来看,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原、被告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被告在其店招中突出使用“宴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根据《商标法》规定,被告在其店招上突出使用“宴遇”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福州中院认为原告从2013年4月1日起才开始使用涉案商标,使用时间较短。且被告与原告经营的餐厅不在同一城市,不足以对原告商誉造成较大影响,故只要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时间、侵权性质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额为3万元。

  虽然本案并不构成“傍名牌”,但生活中餐饮行业的“傍名牌”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表示,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是持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缺乏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品牌的技巧,没有把和自己品牌相似的名称全部注册;另一方面是一些企业缺乏守法意识,为提高知名度而跟风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中国味道不仅需要代代传承,它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