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网约车准入门槛提高 部分司机无奈观望

05.11.2016  15:03
福州网约车细则出台 部分车主坦言且行且观望 -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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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网11月4日讯(海峡网见习记者 赖志昌 )继厦门、泉州、莆田等地“网约车”细则出台,昨日,福州市交通委在其官网,也发布《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司机的准入和许可条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细化的要求。

  实施细则的出台,引发福州网约车司机和市民的广泛热议,一些福州网约司机担忧,随着准入门槛提升,未来可能陷入无车可开的境地;一些市民则担心,网约车限制后,恐陷入打车难、涨价的局面。

   准入门槛提高 部分司机无奈观望

  网约车细则的出台,最直接影响的是福州市区的网约司机,随着网约车门槛的提高,一些司机表示了担忧。

  细则的出台对于一些司机影响并不那么大,汪先生是福州本地,今年上半年专职做网约车司机,车子是20多万的本田车,而驾龄也在10年以上,他坦言,“对我影响不是很大”。对网约车细则,汪先生的条件基本都符合,而在他身边朋友圈网约司机,对本市车籍的条件大多能满足,而更过的则是卡在车价上,“车价在15万以上,可能就要限制一大片了。

  相较王先生的淡定,江西人陈先生则表现出焦虑。“太严了,以后可能都没办法开车了。”细则出台对于陈先生无疑是个坏消息,陈先生的车子是外地牌照,首先就被限制了,且车价也不达标。“身边还有很多司机,条件都没办法满足。”陈先生说,在网约车细则真正出台之前,只能暂时观望,“先继续做看看,不能做也只能转行。

  海峡网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必须是本地市车籍,且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而在车型方面,则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轴距2700毫米(含)以上且排量1750升(含)以上;轴距2700毫米(含)以上、排量1580升(含)且功率110千瓦(含)以上。

  同时规定,网约车必须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等条件。

   征求意见引热议 市民恐打车难、涨价

  随着福州网约车细则的出台,此事也在线上线下引发福州市民的广泛热议。

  家住仓山区的市民林先生表示,政府福州对于网约车出台规范是好的,但限制网约车门槛,对市民来说可能并不是好事。“以后打车越来越难,越来越贵了。”林先生说,上海于福州前实施了网约车管理细则,而在上海出差时网约车遭遇打车难、涨价的经历,让他担忧福州也可能出现相似的等局面,“叫车比以前难,还有可能出现涨价的情况。

  不过,市民林先生则认为,抛开打车难、涨价的担忧,随着网约车准入门槛的提高,行业也会更加规范,有利于提升出行的服务质量,对消费者也有一定好处,“以后更规范,出行也更安全。

  福州网约车细则出台对于福州滴滴出行市场会有多大影响?昨日,海峡网记者致电滴滴出行公司客服热线询问福州情况,不过客服表示,暂不对此事评价,也不清楚相关情况。

  海峡网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市交通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即日起至10日18时,市民可以通过三种提意见和建议。信函邮寄: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运输管理处(邮政编码350028);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传真:87988680。通过以上方式提建议时都需要标注“网约车政策意见建议”。

   附福州网约车细则: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与监管平台信息共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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