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02.08.2014  06:43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受理:各区房管局到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改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初审: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4、公示:将初审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转入复审环节,有异议的补齐相应证明材料后转入受理环节;

5、审批: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对复审的结果提出批准意见;

6、办结: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局领导的批准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批准。

办理条件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2、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之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